为进一步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 , 提高境外投资核 准备案工作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在常见问题解答的基础上编制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百 问百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百问百答》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敏感类项目、新项目申报、项目变更延期、 申报材料、事中事后监管、在线申报系统等七个方面的常见问题和解答 , 对各方关注的政策焦点作了阐释。
今天的文章我们一起了解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新项目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三十七) 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 : 根据 11号令第三十二条 , 属于核准 、备案管理 范围的项目 , 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 、权益 (已按照 11号令第十七条 办理核准 、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 或提供融资 、担保之前。
(三十八) 境内企业 A 拟设立境外企业 a,暂不投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活动)。 A应当何时履行核准 、备案手续?
答 : 按照 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 , 企业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具体而言, 如 境内企业 A拟设立境外企业 a, 则 A应当在为 a投入资产 、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A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 a, 但在实际出资前 (实缴注册资金 、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 应 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三十九) 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 、地区和敏感行业,且中方投资额不超过 3 亿美元 ,应向哪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备案?
答 : 根据 11号令第十四条 , 地方企业开展非敏感类 境外投资 , 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下的 , 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四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 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提到 ,“四 、限制 开展的境外投资” 中所列( 一 )( 二)( 三 )项须经境外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请问第( 四 )项 “使用不符合投资 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和 第(五)项 “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 、能耗 、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核准?
答 : 第 ( 四) (五) 项 不 属 于 境 外 投 资 核 准 管 理 范围。
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 、环保 、能 耗 、安全标准。
( 四十一) 投资主体拟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 3 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 , 是否需要申请项目备案或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 :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 额不超过 3 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 目 , 境内不投入资产、权益 , 也不提供融资 、担保 , 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申请 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 四十二)地方企业向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申请 3 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 ,与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3 亿美元以上非敏感类境外投资备案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是否一致?
答 : 流程基本一致 , 均需按 1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办 理 。部分省 (市) 出台了本省 (市) 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具体情形请以备案机关的实际要求为准。
( 四十三)境内企业 A 拟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a 的 股权与境外企业 B 进行股权置换 ,是否属于 11 号令所称 境外投资?
答 : 境内企业 A使用其控制的境外企业 a 的股权 , 与另一境外企业 B进行股份置换 , A获得 B 的股权 , 上述活动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所称的境 外投资。
( 四十四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的油气区块项目投标 ,是否需要在参与投标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备案?
答 : 根据 11号令第三十二条 , 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实 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 项目实施前是指 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 、权益或 提供融资 、担保之前。
境内企业参与境外项目投标 , 无需在参与投标前申请项目核准 、备案 。企业可根据 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 , 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判断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时间 , 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即可。
( 四十五) 11 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如何理解?
答 : “恶意分拆项目” 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 , 根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 设不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所称 “恶意分拆项目”。
( 四十六) 中央管理企业 A 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业 a 进行境外投资 ,a 是否应该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核准申报?
答 : 若中央管理企业 A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 a 半数以上表决权 , 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 , 但能够支配 a的经营 、财务 、人事 、技术等重要事项 , 则 a应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
( 四十七 )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 , 由境内子 公司 A 并购境内子公司B 持有的境外资产 C, 交易协议 的金额为 1 美元 。 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应 为 1 美元还是境外资产 C 的实际价值?
答 : 境内企业进行内部架构调整 , 由境内子公司 A 并购境内子公司 B持有的境外资产 C, 在申请该项目核 准或备案时,中方投资额可按照协议约定金额 1美元申报 。核准 、备案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中注明内部架构调整有关情况和境外资产 C实际内容。
( 四十八)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 ,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仅负责境内企业或机构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 。该等行为核准 、备案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答 : 境内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 , 核准 、备案机关可参照境内企业在境外新设企业予以受理。
( 四十九) 投资主体拟在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投资 。 投资主体应先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还是境外投资核准 、备案?
答 : 按照 11号令配套格式文本有关规定 , 投资主体 应提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 其中 , 以发行股票 、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 , 应提供相应 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具体而言 , 如果境内企业拟通过发行外债募集境外 投资资金 , 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申请之时 , 尚无法取得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 , 应当在项目核准 、备 案申报材料中对发行外债的进展情况作出说明。
(五十)投资主体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备案 , 与在商务部门履行新建境外企业有关手续 ,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 : 没有。
(五十一 )境内金融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申请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 、备案,与办理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手续 ,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 : 没有。
(五十二) 地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备案的,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需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答 : 不需要 。根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 , 由其直接向核准 、备案机关提交。
(五十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多久?
答 : 根据 11号令第三十五条 , 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 。
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 , 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