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长期以来一直与欺诈和不道德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在泰国,债务催收员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甚至使用侮辱性语言、暴力和敲诈来欺骗债务人支付债务的故事并不罕见。为了杜绝这些行为,国家立法议会通过了《债务催收法》。该新法律将于2015年9月2日生效,旨在建立公平和标准化的催收规则。它适用于所有的债务催收者,从银行等机构贷款人到个人债权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法律适用于个人债务人,但债务人公司并未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该法律,债权人的催收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债务人的保护和权利也将得到增强。法律将“债务催收者”定义为向债务人提供贷款的债权人,债务可以是合法或非法的。换句话说,甚至高利贷者也受该法案的约束。此外,债权人的授权代表(如律师)、债务催收公司及其授权代表都被归类为“债务催收者”。“债务催收业务”指的是任何被聘用来直接或间接催收债务的业务。为客户催收债务的律师不被视为“债务催收业务”。

“债务人”指的是任何有义务偿还债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人债务担保人。根据该法律,债务催收者只能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授权的其他人(如律师)进行沟通。催收者只能联系第三方以获取信息或了解债务人的位置。催收者只能向第三方表明自己的身份并询问债务人的下落,除非第三方是债务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催收者不能告知第三方债务人欠债。

催收者还必须与第三方保密沟通,不得在任何可能表明通信与债务催收有关的信函上使用任何语言、符号、标记或债务催收者的业务名称。催收者只能在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点至晚上8点之间,以及假期的上午8点至下午6点之间联系债务人。催收者还只能在债务人指定的地点联系债务人。

为债务催收者工作的律师必须说明其姓名、机构、债权人的姓名和债务金额。如果催收者试图亲自催收债务或要求履行,必须向债务人出示其授权书。如果债务人支付了债务,催收者必须向债务人提供付款证明,如收据。

在催收债务时,催收者不得做出以下行为:

威胁使用暴力或采取任何损害债务人身体、财产或声誉的行动;
通知或披露债务人的任何债务给与催收无关的第三方;
使用亵渎性或侮辱听者或读者的语言;
使用虚假信息欺骗债务人,例如虚假声称拥有法院命令或是国家官员或律师;或虚假威胁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工资。
此外,与联系第三方时类似,催收者不得披露其通信的性质是催收债务。他们不得通过明信片、公开信件、传真或其他“非保密”的方式联系债务人,这些方式会表明通信与催收有关。即使通信是保密的,催收者也只能标明催收者的业务名称,只要它不表明该业务是债务催收。

催收者不得收取超过《债务催收法》下由债务催收监管委员会设定的官方限额的任何费用或开支。催收者也不得在知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劝说债务人用支票支付。


违反法律是一种刑事犯罪。任何知道违法行为的人都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或警察局报告。威胁或伤害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或声誉的催收者可被罚款最高50万泰铢和/或监禁最长五年。

个人债务催收公司的董事、经理和代表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人实体违反法律,并且该违法行为属于董事、经理或代表的职责范围内,则这些个人可能会因法人实体所犯的同一罪行受到惩罚。

虽然债务人最好的办法是向信誉良好的贷款人借款,以减少与不道德催收者打交道的风险,但《债务催收法》为那些没有这一选择的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谨慎的贷款人应当了解这一法律。

所有催收行为应基于严格遵循当地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切不可以身试法。专业的事情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7699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