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巴士网接DHL通知,泰国出台新海关法B.E. 2560(2017)。新法中现有条款的主要变化总结如下:
减少进口货物在海关羁押的时间:
根据第107和108条的规定,如果货物由DHL海关保管超过30天(包含15天的清关时间),进口货物将被视为“超期货物”.
对于超期货物, 根据新海关法规定,海关人员有权:
1)将该物品拍卖或销毁。
2)进口商或承运人应将物品运出境外,否则海关人员有权销毁货物,进口商或承运人必须承担销毁费用。
此外,2017年11月13日泰国海关规定,货物包装必须要有唛头,唛头必须在所有相关文件中显示。新规定与原规定略有不同,但基本目的和意图是相似的:货物包装必须要有唛头,唛头必须在所有相关文件中显示。
根据《新泰国海关法》第3章第59节,“唛头”声明的规则与《旧泰国海关条例》第118条第2469条保持一致。所有包含货物的包裹都应附有标志和号码,并在与此类货物有关的所有文件上标明这些标志和号码。
因此,请参照曼谷船东和代理商协会提供的关于MOL的说明,请参考以下指南:
·声明必须是实际的,与包装上的标记或标签相同。
·如果唛头是图片,请注明“图片”或“商标”字样。
·如果货物没有唛头,请注明“没有唛头”字样。
若未能遵守上述政策及指引,可根据《泰国海关条例》(第9章,第211条)及《旧泰国海关法》(b.e.2469,第119条)的规定,处于不超过5000泰铢的罚款。
有关《新泰国海关法》的更多资料,请浏览泰国海关网站(只提供泰国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