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已实现联网核查38种。

其中涉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负责核发审批,海关在进出口环节进行验核,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定  义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化学品。

国家为严格防止有毒化学品非法进出口,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对有毒化学品实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分类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依法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监管。

二、适用范围

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均须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主要包括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六溴环十二烷、汞、四甲基铅、四乙基铅、多氯三联苯(PCT)、三丁基锡化合物、短链氯化石蜡8大类产品,详见《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60号)。

三、申请方式、流程及材料

(一)申请方式和流程

申请人按要求通过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在线提交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见下图:

(二)申请材料

1.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材料

2.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申请材料

四、办理之后如何向海关申报

企业依流程取得《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填报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对比不通过。

五、申报注意事项

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监管证件代码为“X”,申报时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放行通知单号。

2.《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件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3.进出口有毒化学品应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所列数量为限,不允许溢装。

4.有毒化学品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目录》,海关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进出口实施检验,危险化学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业务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填报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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