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经风险评估,决定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现公告如下:

一、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二、上述类别的进口食品必须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地区)和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三、需办理特许审批入境的食品仍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检疫审批。

业务问答

范围调整后仍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有哪些?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食品包括: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不包含腌制肉产品)、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第十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海关提示

1.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仍需满足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对于本次调整的产品,在进口时仍需满足相关检验检疫准入要求,即进口来源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和疫病疫情管控体系通过了海关的评估审查,接受海关提出的检验检疫要求,产品需要同时满足“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等要求,方可输华。产品抵达口岸后,海关通过自动逻辑检控、人工审单、现场检查等多项措施,确保产品来自准入国家(地区)的已在华注册企业。

2.对于尚未受理和正在办理的相关产品检疫审批申请以及尚未核销完毕的许可证的处理方式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请相关企业撤回尚未受理和正在办理的相关产品检疫审批申请;对于尚未核销完毕的许可证,企业在进口申报环节无需提供。

来源:天津海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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