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依据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243 号)
1进口企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2出口企业
第五十一条 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指南,有需要的企业来了解一下吧。
Part 01申请条件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Part 02申请材料
Part 03办理流程
Part 04申请入口
2互联网+海关
来源: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