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依据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243 号)

1进口企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以下简称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2出口企业

第五十一条 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出口与生产为同一企业的,不必办理备案。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指南,有需要的企业来了解一下吧。

Part 01申请条件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的核查。档案应当记录出口饲料的报关单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国外进口商、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信息,档案至少保留2年。

Part 02申请材料

Part 03办理流程

Part 04申请入口

1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互联网+海关

来源:天津海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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