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有10条,涉及进境栽培介质、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出境水生动物、出境粮食、出境水果种植及包装、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出口肉类和水产品生产、进出口水产品、进出口化妆品等多个行业,每一条均是“取消”或者“免于”原有的监管要求,对从事相关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无疑都是好事一桩。
问题是,海关出台了好的政策,哪些企业可以受惠?这些企业自己知不知道呢?
我们为您逐一梳理99号公告各项政策的对象和规定出处,供相关进出口企业参考,以便充分享受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利好,同时,了解未做调整仍然有效的监管规定,持续做好合规经营。
如果你有进境栽培介质业务,海关取消了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的要求;另外,如果是首次进口,海关不再要求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
相关规定出处: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公布,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最新修正)
第六条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栽培介质的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
对首次进口的栽培介质,进口单位办理审批时,应同时将经特许审批进口的样品每份1.5-5公斤,送海关总署指定的实验室检验,并由其出具有关检验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
注意!上述规定中未取消的部分仍然有效哦。
如果你是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不要求注册登记的,今后免于向我国海关注册登记了。
相关规定出处: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最新修正)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注意!可不是所有的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今后都免于向我国海关注册登记了,只有“输入国家或地区不要求注册登记的”才可以哦。
而且,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遵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远比企业注册要复杂得多,相关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
如果你有进出境水生动物的业务,海关分别针对出境和进境各取消了1种提交资料:
出境:取消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
进境:取消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
相关规定出处: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最新修正)
第五条 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二)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三)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四)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五)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公布,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最新修正)
第三十五条 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应当在指定隔离场进行至少14天的隔离检疫。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最新修正)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当确保隔离场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海关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二)应当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饲料和垫料。饲草、垫料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
饲草、饲料和垫料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由海关认可的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水生动物不得饲喂鲜活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当事先征得海关的同意;
(三)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海关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人员、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应当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
(七)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消毒,人员、车辆的出入通道应当设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垫。
注意!无论是进境还是出境,也无论是养殖场还是隔离场,海关都有着众多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取消了这2份提交资料,绝不意味着对进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管有丝毫放松。
如果你有出境粮食业务,海关取消了申报时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要求,注意!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相关规定出处: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最新修正)
第二十八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出境前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发票、自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注意!自检合格证明和质量合格声明,差在哪里?换汤不换药?
如果你是出境水果果园或者包装厂,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了。
相关规定出处: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最新修正)
第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二)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五)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七)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者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八)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注意!出境水果果园及加工厂的检验检疫规定,除了来自我国海关,还会因为进口国不要求有不同,出口水果企业应当全面掌握双方国家的规定要求。
以上是我们结合第99号公告的具体内容,对相关企业的提示,更重要的是,提醒企业留意那些还没有取消的规定,做好合规经营,顺利开展进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