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企业咨询目的地检验业务,小深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整理汇总,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目的地检验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二、如何录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A: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进行进口货物申报时,在报关单录入页面,填写基本信息后,点击左下角蓝色方向按钮,可弹出涉检报关信息录入界面(如下图)。

在参数下拉表选择相应海关代码。

Tips:可以输入代码或关键字快速搜索深圳关区隶属海关。

三、如何正确选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A:★不能将深圳海关本部作为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会影响后续实施检验。

★不建议将以下海关作为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

罗湖海关、西九龙站海关:主要承担旅检业务。

三门岛海关:承担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以北各沿海港口来往港澳之间小型船舶的中途监管业务。

梅林海关、沙湾海关、南头海关、福中海关、福强海关:承担深圳关区功能运行业务。

★建议按照货物实际目的地申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深圳关区隶属海关对应的目的地管辖区域(见下表)

四、没有完成目的地检验的商品可以销售或使用吗?

A:

如果将必须经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擅自使用的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将直接导致企业经济损失,不利于开展后续的对外索赔,甚至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

Tips:企业朋友要及时查看报关单回执信息,主动联系目的地海关检验。

来源:深圳海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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