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所属新沙海关每年签发进口汽车证明书30万余份,这就是30万余台进口汽车的“身份证”。怎样办理进口汽车的“身份证”?进口汽车“身份证”丢失了怎么办?今天一一为您解答。
一、 何谓进口汽车证明书?
规范的说法应是《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是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包括汽车、摩托车和其他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这里重点介绍办理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有关手续,俗称“进口汽车证明书”。
二、 重要性
进口汽车在海关办结验放手续后,海关对应申请符合签发条件的每一辆车签发一份《证明书》,随车从车辆进口商流转到经销商(4S店),再到购车者,再到车管所上牌后归档,共历经4个环节。《证明书》相当于车辆合法进口的“身份证”, 供向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牌照使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签发范围
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进口汽车整车,不包括:
◆暂时进境、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租赁贸易等将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进口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下同);
◆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
◆自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外商常驻机构及其常驻人员、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等从境外进口的车辆,以及海关罚没、变卖的进口车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签发流程
◆口岸海关接受进口汽车整车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收货人使用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补传数据功能向海关补传汽车具体数据。汽车补传数据包括商品项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动力类型、发动机号/电动机号、排气量/电动机功率、车辆识别代号、颜色、原产国、出厂日期。
◆ 进口汽车办结验放手续后,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签发《证明书》。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符合签发条件的进口汽车,应收货人申请签发证明书。
◆进口汽车《证明书》实行“一车一证”制,即一辆汽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
五、遗失补发流程
进口汽车整车证明书因故遗失的,当前合法所有人可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补发,并递交以下材料: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如实说明车辆及《证明书》合法获得的来源,以及丢失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代理权限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需提供原进口单证复印件,其他申请人需提供购车发票、合同、协议或其他合法获得证明;
●公安部门报案丢失的受案证明;
●在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类似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补发手续的,还应当递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原进口事实和证明书签发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公安部门核查上牌信息,经核实无误的,海关向申请人补发相关《证明书》。
六、时限要求
◆签发
收货人应当自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换发
对需换发《证明书》的,收货人应当在《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遗失补发
自《证明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汽车合法所有人或人民法院因故可向原签发口岸海关申请补发,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提醒
◆ 已签发《证明书》的进口汽车因故需退运或复运出境的,收货人应将《证明书》交还原签发地海关,并由海关对《证明书》予以作废。
◆《证明书》签发内容应与进口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时的状态信息相符。货物办结海关验放手续后因故发生变化或更换部件,造成与《证明书》签发内容不符的,海关不予受理换发或更改申请。
◆《证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证面直接进行涂改,对于确需修改的,收货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签发地海关申请换发。
◆ 进口汽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也不具有作为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管理依据的效力和作用。
来源:黄埔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