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处理货物:是指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溢卸货物,放弃进口货物,以及走私违规案件查处的货物。已经向海关报关并依法列人海关统计的,不适用本监管方式。本监管方式代码为“9639,简称“海关处理货物”。

2.海关处理货物监管方式适用以下定义的货物:

(1)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中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还包括保税货物、暂时进境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有关手续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货物。

(2)误卸、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境运输工具载货清单、运单申报进境的误卸或者溢卸的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进口货物收货人未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或申报进口手续,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3)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进口货物。              

(4)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5)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6)走私违法案件予以没收,海关有权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3.管理规定: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属于《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3)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误卸或者溢卸等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

1.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

2.进口关税

3.进口环节税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4.滞报金。

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扣除上述第1项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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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从量、复合或者其他方式计征税款的货物,按照有关征税的规定计算和扣除税款 。在扣除以上规定的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

申请人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海关有权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

来源:阿拉关务人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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