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中药材进口实施指定口岸管理,中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药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海关依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植物源性中药材和动物源性中药材实施监管。

Q:为什么要设立指定口岸?

A:立指定口岸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执行国家法规维护国门生物安全,防范国外植物疫情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我国境内。

Q:指定口岸的设立条件?

A:中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应当是已设立海关机构且具备进口药材海关监管能力的边境口岸。药品进口口岸应是已设立海关机构且具备进口药品海关监管能力的地级及以上市的口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将按相关要求对申报的口岸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合格的报国务院批准。

Q:全国有哪些口岸可以进口中药材?

A:药品进口口岸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石家庄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泰州市泰州港口岸。(数据更新至2024年2月)

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黑龙江省黑河、东宁、绥芬河、同江,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珲春,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店、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吉隆、普兰等共23个边境口岸。(数据更新至2024年2月)

Q:哪些中药材已获海关检疫准入?

A:▲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的国家、地区近90个,药材上百种,具体已获检疫准入国家(地区)及品种的信息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准予进口中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目前,我国已准入动物源性中药材很少,仅有乌梢蛇(ZAOCYS)、鹿茸(CERVI CORNU PANTOTRICHUM)、鹿角(GECKO)、干海马(HIPPOCAMPUS)、地龙(PHERETIMA)5种。准入国家有澳大利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需要检疫审批。

Q:海关对中药材进口如何监管?

A:1.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2.企业管理

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管理: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海关总署对向中国输出需要实施境外注册登记的药材品种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3.检疫审批

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现场监管

单证审核——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进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进口中药材也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其监管职责对进口药材实施检验并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予以验核。

▲货物检查——海关根据业务系统指令对进境中药材实施口岸检查,主要包括:

(一)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

(二)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符合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中药材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5.实验室检测

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应当对进境中药材采样,并送实验室。

6.指定场所存放、加工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7.检疫结果评定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

对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8.运输工具检疫处理

装运进境中药材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境中药材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

规范申报小贴士:

中药材进境时,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检疫及监督管理。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即“药食同源,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其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来源:广州海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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