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龙,我国常用中药材,具有清热定惊、通络、平喘、利尿的功效,常用于治疗高热、神昏、惊痫抽搐、关节痹痛、肺热喘咳、尿少水肿、高血压等症状,在《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中药材专注中均有收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中收载的地龙为钜蚓科动物参环毛蚓Pheretima aspergillum(E. Perrier)、通俗环毛蚓Pheretima vulgaris Chen、威廉环毛蚓Pheretima guillelmi(Michaelsen)或栉盲环毛蚓 Pheretima pectini fera Michaelsen 的干燥体。前一种习称“广地龙”,后三种习称“沪地龙”。

二 进口地龙注意事项

(一)哪些国家或地区的地龙可以进口?

海关总署对进口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具体的准入名单可登陆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查询:

目前,只有原产国为泰国的地龙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具体产品详见上表。

(二)我国有哪些口岸可以进口地龙?

我国对中药材进口实施指定口岸管理,中药材应当从国务院批准的药品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其中,中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应当是已设立海关机构且具备进口药材海关监管能力的边境口岸;药品进口口岸应是已设立海关机构且具备进口药品海关监管能力的地级及以上市的口岸。

详细口岸名单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查阅。

药品进口口岸(数据更新至2024年3月)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石家庄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泰州市泰州港口岸。

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数据更新至2024年3月)

黑龙江省黑河、东宁、绥芬河、同江,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珲春,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店、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吉隆、普兰等共23个边境口岸。

(三)海关对进口地龙如何监管?

地龙作为动物源性中药材,海关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检疫监管。

1.检疫准入

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2.检疫审批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现场监管

(1)单证审核

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并审核下列资料: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2)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疫处理

装运进口地龙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需要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口地龙卸离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运递。

(3)货物检疫

海关对进口地龙实施检疫,主要包括:

查询启运时间和港口、途经国家或者地区、装载清单等,核对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唛头、标记、境外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带有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货物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地龙有无腐败变质现象,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有无携带动物尸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现场检疫中发现病虫害、病虫为害症状,或者根据相关工作程序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海关应当对进口地龙采样,并送实验室。

4.指定存放、加工企业

进口地龙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指定企业中进行存放和加工。

(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企业管理与稽查”栏目下的“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办理。)

5.检疫结果评定

进口地龙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均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原产国家或者地区、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用途等。

对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海关小贴士

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来源:阿拉关务人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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