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备案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0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0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05 原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二 经营食品种类

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 、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燕窝产品类、境外远洋捕捞。

三 备案材料

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文末附样表):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四 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进口商通过“互联网+海关”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请备案,同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TIPS 1:

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TIPS 2:

为便利企业办理备案,提高办理效率,深圳海关采取无纸化办理,申请企业请联系所在地海关将备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主题注明企业名称。

来源:深圳海关12360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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