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第五十条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五十二条  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十三条  海关对出口食品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五十四条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  海关在实施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时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

进口商品报关报关手续。

1.收货人备案--(国内)

2.出口商备案。

3.中英文备案标签。

4.进口食品报关报检——商检局出具进口关单。

5.进口食品报关通关

6.商检、海关检查、抽样送检。

7.纳税申报表。

8.海关放行。

9.商检局出检验检疫 CIQ 卫生书。

1、预包装食品进口报关手续资料

1)收发货人备案号;

2)原标签及相应的中文翻译

3)进出口经营权;

4)食品流通许可证;

5)官方原产地证书;

6)生产国官方卫生证明/免费销售证明;

7)制造商成分检测报告;

8)动植检验证明;

9)装箱单、invoice及合同等;

10)产品信息:名称、数量、包装、重量、体积等。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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