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第五十条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五十二条 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十三条 海关对出口食品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五十四条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 海关在实施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时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
进口商品报关报关手续。
1.收货人备案--(国内)
2.出口商备案。
3.中英文备案标签。
4.进口食品报关报检——商检局出具进口关单。
5.进口食品报关通关。
6.商检、海关检查、抽样送检。
7.纳税申报表。
8.海关放行。
9.商检局出检验检疫 CIQ 卫生书。
1、预包装食品进口报关手续资料
1)收发货人备案号;
2)原标签及相应的中文翻译;
3)进出口经营权;
4)食品流通许可证;
5)官方原产地证书;
6)生产国官方卫生证明/免费销售证明;
7)制造商成分检测报告;
8)动植检验证明;
9)装箱单、invoice及合同等;
10)产品信息:名称、数量、包装、重量、体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