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对现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与修订,并明确调整后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将于2017年12月31日起正式执行。
那么,新版《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究竟作了哪些调整呢?我们一一道来!
此次调整,主要是调整了以下目录:
一、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列入禁止目录。
常见的进口废塑料有废饮料瓶碎片、废塑料膜等等。
二、将未经分拣的废纸列入禁止目录。
注意是未-经-分-拣的废纸!
三、将废纺织原料列入禁止目录。
常见的进口废纺织原料有废棉、废布等。
四、将钒渣列入禁止目录。
万一进口被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固废物,又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公告2017年第39号
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执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