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7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01、公告内容
(一)明确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效利用国际优质再生铁素资源,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进口再生钢铁原料质量要求。
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三)明确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海关商品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四)明确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02、法律依据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依据二:《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
第一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03、问题解答
Q:《公告》将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
A:今年以来,进口铁矿石价格不合理上涨,影响到钢铁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且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废钢铁进口,《公告》的发布将增加钢铁企业的有效选项,服务我国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
Q:企业在进口过程要注意哪些问题?
A:企业应坚持行业自律,在进口前,要先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把质量关,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对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的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运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对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如何处置?
A: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明确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来源:广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