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两会“部长通道”上,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回答了媒体两个问题,一是介绍当前我国外贸特点,第二个就是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

在禁止洋垃圾入境方面,倪岳峰介绍了海关的4个方面工作:

一是2018年实施五轮强有力的专门针对打击固体废物走私的行动,蓝天2018”取得了非常大的威慑效果,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共立案侦办走私洋垃圾犯罪案件481起,查证各类走私废物155万吨。

二是在国际上,中国海关倡议开展实施大地女神联合执法行动。

三是在口岸上,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最严格的查验。有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的现场,对所有的固体废物进口进行机检;没有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的现场,通过人工掏箱查验,实现100%查验,去年固体废物进口下降46.5%

四是强化后期监管和源头检验。2018年的关检融合,为境外实施固体废物装船前检验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装船前检验发现不合格固体废物高达15万吨,有效地拒这些洋垃圾于国门之外。同时,加强后续稽查工作,发现有企业违法违规的,一律撤销经营资质。

倪岳峰表示,下一步,海关将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地坚决打击走私,强化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2019年将启动蓝天2019”专项行动。

据海关总署网站,322日,海关总署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蓝天2019”专项第一轮集中行动。12个直属海关单位,出动警力967名,分成172个行动小组,在天津等8个省(市)同步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截至发稿时,全国海关缉私部门一举打掉涉嫌走私犯罪团伙2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5名,查证废塑料、废矿渣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涉案货物33.81万吨。

通过持续、不间断的整治打击,洋垃圾走私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常见类型的洋垃圾走私犯罪发案率明显下降。今年以来(截至320日),全国合法进口可利用固体废物数量为302万吨,同比下降37%;查发走私案件数53起,同比下降43%,其中67.9%为既往发生的案件。

下一步,海关将继续加大与各执法部门合作力度,深化国际执法合作,严厉打击洋垃圾等危害国家生态安全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把禁止洋垃圾入境这一生态文明建设标志性举措落实到位,切实履行国门卫士职责,全力保障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的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通过以上信息,相信大家对于海关打击洋垃圾走私的决心和力度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与此同时,对于合法进口的可利用固体废物,海关也是采取了最严格的查验,以及装船前检验和后续稽查等多种手段,实施覆盖通关前、中、后的全方位监管。

可以预见到,即使是合法进口的可利用固体废物,今后也将面临更加严格和严密的监管。事实上,海关等政府部门在这方面也是一直收紧袋口

我们为您梳理了2018年以来,关于固体废物进口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政策变化,避免触碰红线

--2018413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相关调整分别自20181231日和20191231日起生效;

--20185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自201861日起施行;

--2018615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自201881日起施行;

--2018627日,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2018年第79号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

--20187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自201881日起施行;

--20181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63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1221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8年第68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自201971日起施行;

--20181226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2018年第70号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2019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这些政策可以分为3类:

一是缩小进口范围,包括2次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和限定进口口岸。

20184月,生态环境部等4部委决定:1.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1231日起执行;

2. 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1231日起执行。

201812月,4部委再次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71日起执行。

特别提示:上述3个表仅为调整涉及废物,并非固体废物目录的全部。

20186月,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决定自201911日起,国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当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进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二是严密装运前监管,包括出台《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布2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

《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倪岳峰署长在部长通道回答媒体提问时提到的“2018年通过装船前检验发现不合格固体废物高达15万吨,就是这项工作的成绩。

201811月和20191月公布的2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见下:

三是完善程序规定,包括分别针对国内收货人和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针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和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分别就收货人和原料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规定。

简言之,即使是合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的收货人和国外的供货商都要在海关专门注册,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并接受专家评审和后续的特殊监管。

201812月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对鉴别工作程序、鉴别技术规定以及鉴别机构的管理予以明确,其中规定:

2.2 一般鉴别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委托鉴别机构对物质、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1)海关因物质或物品属性专门性问题难以作出是否将进口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决定的,可由海关委托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2)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走私货物需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等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

3)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受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可视需求委托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2.3 复检鉴别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将其进口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鉴别,由海关委托鉴别机构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复检鉴别。复检鉴别最多执行一次。已承担过该批货物鉴别任务的鉴别机构原则上不接受复检鉴别委托。

复检鉴别时委托方应将海关判定依据(检验查验报告或鉴别报告)书面告知复检鉴别机构,该批货物已经过鉴别的,受理复检鉴别的机构应将复检鉴别受理行为书面告知首次鉴别机构。委托方没有进行告知的复检鉴别及其结论视为无效。鉴别机构应在鉴别报告中注明为复检鉴别。

2.4 分歧或异议处理

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的结论不一致的,或者相关方对鉴别结论存在严重分歧的,或者没有合适的鉴别机构进行鉴别的,相关方(如海关、司法机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可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已进行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各相关方对鉴别结论的不同意见及理由。海关总署就申请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

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专家组成员由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推荐的专家组成,实施该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和鉴别机构的人员不应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应作为最终处理意见,因客观证据不充分导致专家会议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提出具体的下一步工作要求,如补充分析检测数据,需要再次召开专家会议的,由生态环境部确定时间和地点。

通过了解上述固废进口海关监管政策的变化,我们建议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及时充分了解政策变化,同时,清醒认识到国家保护环境的坚定意志和逐步推进的步伐,在大势面前,顺势而不是逆势而为,对业务做出必要调整,以免遭受损失。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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