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际贸易中企业进出口货物因质量有问题等需要换货的情况,海关设置了专门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 (代码3100)。今天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具体如何操作。
一、适用范围
01.定义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02.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分别适用具体列明的料件或成品退换的监管方式。如:“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2)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二、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三、申报随附材料要求
1.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原进口货物短少的不需提交;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时,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缺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1)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2)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3)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征税管理规定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五、温馨提示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属《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范围的,须提供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2.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般征税”(101)、“其他法定”(299),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对应征免性质:“其他法定”(299)。
3.补偿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退运出进境货物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目应填报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六、问答时间
01问:如果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经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8位税号)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可以申请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02问:如果原进出口货物自行处置,如何计税呢?
答: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03问:合同中没有约定索赔期限怎么办?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04.问:海关放行前因遭受损失或损坏可予减免税的货物,还可以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吗?
答:如果对买方企业减税或免税后,卖方企业又赔偿了相应货物,对这些赔偿货物同样不能按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照章征税。
05.问:无代价抵偿货物”和“退运货物” 的区别是什么?
答: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换货”,原货物退运并更换相同的货物,不退还原货物已征的税款。与其对应的进出口货物退运环节监管方式应为“其他”(9900)。
退运货物是“退货”,原状退货并退还原货物征收的税款。再进(出)口与原出(进)口货物相同的货物,已与原货物无关,须照章征税。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