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务案例 |
关单申报出口货物实际未出口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关缉一决字〔2021〕****号】
发布时间:2021-01-14
当事人:******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市**区**路**栋**房
2020年**月**日,**电子有限公司持******************号报关单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货运有限公司粤*****港车承运从**口岸物流通道出境,一车1单,捆绑载货清单号为*************,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实际未出口,查获未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毛重为****千克,净重为***千克, 共**件。经查核,实际出口货物为 APPLE牌平板电脑****台,货物数量、规格、品牌等申报要素与该公司另一报关单******************所申报的18项货物一致。经调查,造成申报不实原因是**货运有限公司使用错误的载货清单号捆绑确报所致,此外,**货运有限公司向海关交验的载货清单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不符,向海关交验单证不真实。**货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 处罚条款 |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载货清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公路舱单截图、往来邮件、微信截图、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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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第十二条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转自“关务瞭望”,云通关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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