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公众号“海关发布”发布《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纳税?权威解读来了》一文,苦58号公告久矣的企业、关务(可能也有关员吧)喜大普奔,争相转发,可算盼到了。

我们对这份“权威解读”的第一印象并不好:

就算是朋友圈,爆粗口也不文明,而且,事后转念一想,这种给公告原文穿靴戴帽掺点水当“权威解读”的写法,莫非是在用隐晦的方式表达不便直接表达的意见?

所以,不管“权威解读”的作者在不在我的朋友圈里,我意识到问题后先在朋友圈里道歉:

我也不知道能不能看到这篇,或者将来有没有机会见面,都要先在这里为那句“无……说”道歉!

最近看的几个电影,《我不是药神》、《无名之辈》、《大人物》,都觉得挺好看,但又多少感觉有点难过:电影越好看,越是能够感受到创作者的小心翼翼,主动自觉的小心翼翼之下依然能够拍出漂亮的电影,是喜?是悲?

上面这段可能突兀了一点,希望有人能看懂。

既然是“权威解读”,我们就要好好学习一下。以下居中文字为“权威解读”原文,括号内为我们的学习体会。

上周,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新鲜出炉,这是在海关大力改善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便利,推动企业自报自缴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一项新措施。

(58号公告是在这些“大背景”下出台的,但能否真正实现“改善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企业进出口货物的通关便利”、“推动企业自报自缴”的效果呢?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不能,不能也就算了,个别措施是在反向用力。)

该公告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给出了全新的路径,下面对该公告具体操作及注意点进行解读,帮助大家做好理解并为下一步申报工作做好准备:

(“给出了全新的路径”可能不错,这条路径行不行得通呢?我们分析的案例说明有“行不通”的情况。)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公告仅针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工作,不包括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如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协助费用、转售收益等成交价格调整要素的申报纳税不属于该公告内容,如需申报请延用以往申报方法。

(好吧,感谢明确。)

接着我们来看58号公告给予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的重大改变:应税特许权的申报从以往由海关发起的后续补税方式,变为由企业主动发起的自主申报模式,58号公告为企业提供这样一条路径: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通过报关单以自报自缴的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

(“重大改变”、“方式”、“模式”、“路径”,不管怎么说,是海关自己发了公告就到此为止了吗?发公告或者这些“重大改变”是不是必须要企业照办才行啊?企业想照办又行不通,“重大改变”意义何在?)

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58号公告以应税特许权费用相关货物进口时是否已支付应税特许权费用给予了两种申报模式:

(这两种申报模式有什么问题呢?我们给出了具体案例说明。)

第一种申报模式: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在报关单“杂费”栏目进行申报,并使用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进行征税;

(这种申报模式在我们的案例中是无解的。)

第二种申报模式: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这种情况需要使用与进口货物分离单独申报的模式,58号公告给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报内容应如下填制:

“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

“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

“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

“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这种申报模式中的“总价”在企业无法提供分摊依据的情况下,无法申报。)

在填报申报内容之外,58号公告明确了新的要求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与普通货物加以区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需要填写并随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公告附件);

3.在进行单独报关单申报时在“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费用后续征税”(代码9500),该“监管方式”已在2019年3月增列,具体情况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4.海关按照接受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不再按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计征汇率计征,这点在预估征税额时请特别注意!

(这几点确实有必要提示企业注意的内容,说的又显得简单了。再说了,在申报本身都成问题的前提下,这些说的再清楚细致,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但是,还是非常感谢第4点!这是我们之前没有注意到的一个问题,其重要性远远大于什么“怀孕的孕妇”,请见下一篇《点赞!但也有风险》)

在确定申报方式的同时,公告也针对未按规定申报的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应的滞纳金征收规定。

(既然公告威风凛凛“亮剑”,还是有必要提一下的哈)

情形一

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进口货物时未按公告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同时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加征滞纳金的期限是进口货物自缴纳税款或者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金额是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

(以重复公告内容作为解读,无可奈何。)

情形二

纳税义务人进口货物时进行了正确申报,但未按照规定在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后30天内向海关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加征滞纳金的期限是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至企业实际申报日期或者海关发现违规行为日之间的天数,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重复公告内容作为解读,无可奈何+1,但是,这项规定结合前面“非常感谢”的第4点提示,是海关值得点赞的一个突破!)

以上就是58号公告中关于应税特许权如何申报纳税的内容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在5月1日之后需要申报应税特许权费用的纳税人可以进行准备了。

(“希望可以……”,无可奈何+2)

最后再次请大家注意,该公告所指特许权费用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而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计入完税价格),请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判定。

(谢谢!有心。无可奈何+3。)

如果企业对支付特许权费用是否应税仍有疑问,也可以向所在关区申请价格预裁定进行确定。

(这是整个“权威解读”里最不能理解的一处“败笔”,哦不,或许又是故意留下的“破绽”?

预裁定制度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我们的理解是:首先,货物进口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不适用预裁定制度,所以,这个解读给出的解决方案并非对所有企业遇到的疑问有用;其次,企业实际遇到我们之前案例中货物进口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且申报“行不通”的情况时,是有救济途径的:申请价格预裁定最后,只是给出了一个救济途径,参照预裁定的制度规定在申请时间、提交资料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分摊问题的不可预知,仍然存在预裁定无法解决的进口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问题。)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集预告:海关做了一个值得点赞的大胆突破,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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