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为国际都会,凭借其充满活力的生活模式、多元化的社区、世界级基础设施、卓越的医疗系统和教育,以及无限的经济潜力,为各位带来各种发展机遇。
有意前来/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就业的专业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申请人註1,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工作。
一般就业政策并无配额限制,亦不限行业。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1)内地的中国居民註2;以及
(2)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註1: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指持入境事务处处长签发的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来港就读的人士)/修读本港大学大湾区校园提供的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回港/来港工作。
註2:
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内地中国居民,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来港工作。
申请资格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1.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2.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3.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4.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5.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上述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1.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2.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受养人政策,申请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 註3,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工作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1.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2.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3.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港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1. 现居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并取得澳门身份证少于七年的前内地中国居民,除非他们以单程通行证计划取得澳门特区居留身份;以及
2. 阿富汗及朝鲜的国民。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其后可申请延期逗留,而有关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就读及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註3: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
(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
(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
(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审批时间
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五个星期处理。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高才通计划」)
高才通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机遇。这些高端人才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 24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其中一个类别而提出高才通计划的申请:
a. 在紧接申请前一年,全年收入达港币 250 万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的人士(A类申请);
b. 获合资格大学颁授学士学位、并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累积至少三年工作经验的人士(B类申请);
c. 在紧接申请前五年内,获合资格大学颁授学士学位、但工作经验少于三年的人士(C类申请);这类申请受年度配额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类申请并不适用于在香港特区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的非本地学生。
一般就业政策(适用于非内地居民)
☞ 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
有意来港工作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专业人士,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提出申请。一般就业政策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薪酬福利与市场水平相若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政府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放宽申请资格:如拟引入人才的职位属「人才清单」表列的13项本地人才短缺的专业,或招聘的职位年薪(计及房屋津贴等其他附带福利的整套薪酬福利条件)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僱主无须证明本地招聘困难,可直接提出申请
☞ 一般就业政策-企业家
计划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企业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提出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能够对本地经济 作出重大贡献
政府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适用于内地居民)
有意来港工作的内地专业人士,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薪酬福利与市场水平相若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政府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放宽申请资格:如拟引入人才的职位属「人才清单」表列的13项本地人才短缺的专业,或招聘的职位年薪(计及房屋津贴等其他附带福利的整套薪酬福利条件)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僱主无须证明本地招聘困难,可直接提出申请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有意来港工作及定居,而未在港获聘用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可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提出申请。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不限行业,并设有以下两套计分制度-
●综合计分制-适用于高技术人才或优才
评核范畴:年龄、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验、人才清单、语文能力、家庭背景
●成就计分制-适用于拥有杰出成就的优秀人才(例如奥运奖牌、诺贝尔奖、国家/国际奖项得主)
政府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年度配额,为期两年
●优化审批程序,以吸引更多世界级优才来港
●按综合计分制入境的人士,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综合计分制下给予拥有在跨国公司或知名企业工作经验的申请人额外分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非本地科技人才可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工作。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24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在递交申请时,聘用公司获创新科技署批出有效配额
●申请人主要从事先进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网络安全、数据分析、数码娱乐、金融科技、绿色科技、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材料科学、微电子、量子技术或机械人技术范畴的研发工作
●申请人持有具特别认受性的大学所颁授的科学、科技、工程或数学(STEM)学科学位
●薪酬应不低于香港类似职位现时的市场薪酬水平
●申请人符合创新科技署发出的获发配额通知书上就相关职位列明的特定条件
政府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2+3+3」年,改为「3+3+2」年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一年寻找工作,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
●首次入境时无须先获得聘用(适用于应届毕业生)
●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适用于非应届毕业生)
政府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
●扩展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至涵盖本港大学大湾区校园的毕业生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1+2+2+3」年,改为「2+3+3」年
●扩展顶尖人才类别至根据本计划获准在港逗留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人士,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 由2022年12月28日起,顶尖人才类别的审批将适用于所有输入人才计划,但申请人须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已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不少于两年,而且其在上一课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不少于港币200万元。申请获批的人士通常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或六年(视乎相关计划经修订的逗留期限模式而定)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各项输入人才计划的逗留期限模式
下表载述各项输入人才计划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及自该日起适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受养人及在港逗留安排
受养人及在港逗留安排
●按有关计划成功获准来港人士,可携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而他们在留港期间可工作或就读。
●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七年后,根据有关计划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
(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
(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
(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常见问题→签证/进入许可→香港签证
问1:如欲来港就读、从事僱佣工作、受训、投资或定居,是否需要入境签证呢?
一般来说,除了拥有香港居留权或香港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读、从事僱佣工作、受训、投资或定居,均须在来港前领取签证。
问2:本人何时需要申请延期逗留?手续如何?
一般来说,访港人士来港旅游∕探亲必须于逗留期限届满当日或之前离港返回原居地。访港旅客如有特殊原因或困难需要在港延长逗留期限,可于其逗留期限余下14日内于网上递交申请(不适用于逗留期限将于3日内届满人士),或在逗留期限届满前7日内透过其他途径递交申请。
申请资格
关于来港旅游或过境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a. 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
b. 申请人备有足够旅费支付留港期间的费用而无须在港工作;以及
c. 除过境前往中国内地或澳门外,申请过境签证/进入许可的人士必须持有前往目的地的续程车/船/机票。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旅客身份在港逗留超过免签证访港期限,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希为留意。
审批时间
入境事务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五个星期处理来港旅游/过境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事务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问3:如何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
申请资格
保证人如属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开办/参与业务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的身份)、就读(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注1)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注2、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或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来港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a. (i)其配偶;或
(ii)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3;以及
b.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
保证人如属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其下列受养人可申请来港居留:
a. (i)其配偶;或
(ii)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3;以及
b. 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以及
c. 其年龄在60岁或以上的父母。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 申请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 申请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c. 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他/她提供适当的居所。
注1:
本地课程指修毕后可获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而非本地课程则指修毕后只可获非本地院校颁授学位的课程,不论有关课程是否由本地与非本地院校合办。
注2: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注3: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
(a) 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
(b) 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
(c) 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 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不作事先通知,希为留意。
审批时间
入境事务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受养人来港居留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问4:根据受养人政策来港的受养人在本地学校求学会否受到限制?
所有受养人在港求学,均毋须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
问5:按受养人政策获准入境的受养人可否在港工作?
下列人士的受养人,可以在港就业而不会受到限制:
1. 香港永久性居民;
2. 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即享有入境权或可无条件逗留的人士);
3. 获准来港就业(以专业人士、来港投资的企业家或受训人士身份)人士;以及
4. 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或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来港的人士。
但以就读身份来港的人士,其受养人在未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下,不得在本港从事僱佣工作。
问6:延长逗留期限以便以受养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请资格为何?
延长逗留期限以便以受养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