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馆认证
【申请注意事项】
(一)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并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措施,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不被撤换。经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用于到中国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公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赴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有效。
(四)文书不符合以下要求,不予认证:
1、内容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未完成前期当地公证、认证程序的;
3、格式、装订不规范,或文件有涂改、拆换的;
4、规定有有效期而超出有效期的;
5、使领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认为不予认证的其他情形。
(五)认证书涉及当事各方隐私和权益。
根据规定,驻外使领馆不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事后的查询和验证。国内有关单位如对认证书真伪有疑议的,应通过有关地方外办或外交部领事司向驻外使领馆查证。
【申请方式】
(一)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协助递交申请。但如使领馆要求,申请人本人应前往使领馆接受面谈。
(二)递交认证申请和领取认文书证均无需预约,可在总领馆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在另一国境内被相关部门承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驻外使领馆可以为由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驻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