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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板委托一家上海货代从广州出运两个40英尺冷藏集装箱的货物至缅甸仰光,约定ALLIN价每个集装箱运费62,000元。货物均为龙虾排、蟹味卷、培根等食品。无报关单证,双方约定购买大量的一次性塑料杯做”封门“使用,费用李老板出。然后用假品名买单冲关。这个大家都懂的哈。
出口报关时被广州海关放行了一条,查验一条柜,这种货肯定搞不定,然后就办退场退柜,还好货捞出来了,李老板付了海关保证金及其他各种费用。
然后李老板就把货代给告了,要求货代:
1.退还合同约定的每条柜ALLIN运费62,000元;
2.赔偿损失176,242.20元,包括集装箱费用86,550元、海关保证金35,000元、货物退场费用14,717元、延期仓储费2,975.20元、国内运输费18,000元、律师费19,000元;
货代说:我同意退一条柜的运费62000元,其他的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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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许可证件等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李老板、货代公司明知出口货物为食品,应当履行报检手续,并向海关如实申报,李老板、货代公司却以普通货物申报出口,还以其他货物作为“封门”,企图蒙混过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李老板、货代公司及报关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才是导致货物未能出运的直接原因。各方对此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李老板要求货代公司退还就未出运货物收取的62,000元合同款项的请求有法律依据,且货代公司也同意向李老板全额退还。那货代就要给李老板62000,没毛病。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发生源于不实申报。责任在李老板与货代公司双方。
关于申报不实中双方的过错。从货代公司的角度来看,作为理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报关专业知识的货运代理人,却无视涉案货物缺乏商检通关证明的事实,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违法不实申报提供便利,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
而从李老板的角度来看,明知涉案货物欠缺商检通关证明,却试图通过“买单报关”的方式,规避监管;在明确知悉所谓的“买单报关”实系以不实申报方式报关出口之后,仍然决定按不实申报的方式办理涉案货物的通关手续,并在具体实施中发挥决策性作用,同样具有过错。
综合而言,尽管双方均具有过错,但根据李老板指示处理事务的货代公司,要求全程知悉相关情况且具有决定权的李老板对双方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更具有合理性。
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因不实申报而发生的损失金额,结合货代公司关于“为案结事了,分担损失,我司承诺就本案业务已产生或将来产生的一切费用,我司放弃向李老板方追偿的权利”的承诺。
法院判决:货代公司支付李老板没运出去的一条柜运费62000元,承担李老板律师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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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事情是结束了,但货代公司还需补交罚款26,000元,集装箱通关未成而支出费用22,480元,还有海关罚款61000元,货代一共损失了十多万。李老板的损失也是十多万。
这是典型的双方都有责任的案例,都知道怎么回事,涉及到钱的时候就出现纠纷了,双方都知道用假品名报关是在赌查验率,双方也都受益于这种高风险,甩锅肯定是不行的。
好在没有涉及到刑事责任,现在瞒报逃避商检的行为已经入了刑法,还有就是出口需要征税的品类,大家不要侥幸,赚钱很重要,入刑就真不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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