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实施

开始实施《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第622M章)

本通告旨在公布《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第622M章)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修订条例》背景 

1.《2018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已于2019年2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条例》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划一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展示公司名称和披露公司是否属有限公司方面的责任。

2.财政司司长根据该条例新增第805A条的规定,制订了《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下称「该规例」),该规例已于2019年3月15日在宪报上刊登。

3.该规例重订该条例现行第792条1的规定,并划一非香港公司和香港公司的披露责任。

(1)《公司条例》第792条将会于该规例生效后被废除。

4.该规例就非香港公司关于展示公司名称和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以及披露公司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及相关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该规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条文 

第3(1)及(2)条非香港公司须持续地在其每个业务场所,以可阅字样,展示其名称及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有关名称及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须置于可让有关业务场所的访客易于看见的位置。

第3(3)及(4)条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非香港公司的业务场所,而其中任何公司透过电子器材展示其名称及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并符合下述条件,该名称及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即视为持续地展示。

第5条Ø如非香港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则该公司须

(a)在该公司的每个业务场所,显眼地展示关于该事实的告示;

(b)在该公司于香港的每份通讯文件及交易文书上,以可阅字样,述明该事实。

第6(2)条正进行清盘的非香港公司须在其于香港的每项广告

(a)以可阅字样,述明其名称及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

(b)(如适用的话)以可阅字样,述明其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6(3)及(4)条Ø正进行清盘的非香港公司在展示或述明其名称时,须遵守下述规定

(a)如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是采用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种语文的,则该公司须在该名称之后加上“(inliquidation)”;

(b)如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是采用中文的,则该公司须在该名称之后加上“(正进行清盘)”;

(c)如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名称是采用中文以及中文以外的另外一种语文的,则该公司须在该中文名称之后加上“(正进行清盘)”及在该另外一种语文的名称之后加上“(in liquidation)”。

第8条Ø如非香港公司违反该规例的有关要求,该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该公司违反有关要求的代理人,均属犯罪。

注:

业务场所:指该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办事处或地点,并向公众开放者;或该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通讯文件:指该非香港公司的业务信件、通知或其他正式刊物;

交易文书:

(a)看来是由该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该非香港公司签署的合约或契据;

(b)看来是由该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该非香港公司签署的汇票、承付票或批注;

(c)看来是由该非香港公司或代表该非香港公司签署的支票、汇款单或订货单;

(d)该非香港公司的托运单、发票、收据或信用证

以上就是关于《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称、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的有限法律责任)规例》的详细介绍,简洁明了的来说如若非香港公司的必须要披露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及成员,否则会成为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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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7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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