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最近作出了一审判决,涉及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华")和被告一家人工智能公司之间的互联网侵权案件(已变更为版权侵权纠纷)。法院判决人工智能公司向新创华赔偿人民币10,000元(约合1,400美元)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平台侵犯他人版权的有效判决。

案件:

Tsuburaya Production Co., Ltd.,《奥特曼》系列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与新创华签署了一份《许可证书》,专属授权《奥特曼》系列图像的版权给予新创华,并授予新创华捍卫其权利的权力。被告经营着一个名为Tab(化名)的网站,该网站具有人工智能对话和人工智能生成绘画功能。新创华发现,当Tab网站被要求生成与《奥特曼》相关的图片(例如输入“生成一个奥特曼Dyna”)时,Tab可以生成与原告的《奥特曼》图像实质上相似的奥特曼图片。Tab的人工智能绘画功能需要充值后才能使用。新创华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起诉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人民币300,000元。



案件的问题包括:


1、被告是否侵犯了新创华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奥特曼》作品享有很高的声誉,并可在主要视频网站上访问、查询和下载。在缺乏被告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有可能被告接触过本案涉及的《奥特曼》作品。新创华提供的本案涉及的图片,由Tab网站生成的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艺术形象的原始表达。因此,被告未经授权复制了本案涉及的《奥特曼》作品,侵犯了新创华的复制权。此外,本案涉及的一些生成的图片在保留“迪迦奥特曼复合体”作品的原始表达的同时,形成了新的特征。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本案涉及的《奥特曼》作品的改编,侵犯了新创华的《奥特曼》改编权。

考虑到本案是在生成性人工智能发展背景下的一种新的侵权情形,并且法院已经支持了新创华关于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主张,同样被指控的侵权已经包括在复制权和改编权的控制范围内,新创华关于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将不会被审查。

2、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服务提供商,在《奥特曼》作品上侵犯了新创华的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停止生成侵权图片。被告应采取措施防止其服务继续生成与本案涉及的《奥特曼》作品实质上相似的图片。预防措施应当使得用户通常使用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不会生成与本案涉及的《奥特曼》作品实质上相似的图片。至于新创华要求被告从培训数据中删除本案涉及的《奥特曼》材料,被告实际上并未进行模型训练,因此不支持该要求。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法院认为,被告运营的Tab网站没有建立相关的投诉和举报机制,缺乏对用户的潜在风险警示,并且没有明确标识其提供的产品。因此,被告作为一个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商,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涉及的《奥特曼》作品市场知名度高、被告在诉讼响应后积极采取技术预防措施且有一定效果、侵权范围有限以及新创华保护自身权益所需费用的合理必要性等因素,法院行使其裁量权,裁定被告赔偿新创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合理费用)。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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