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货物运输中的(SP)27规定:
1.内容:
在运输单据或包装件标记上,正式运输名称后应附加技术名称。仅就UN 3077 和 UN 3082 而言,技术名称可以是危险货物一览表第2 栏中英文用大写字母(中文用粗体字)表示的名称,除非该名称中没有列出“未另作规定的”,而且没有指定特殊规定274。应使用最适合描述物质或混合物的名称,例如:
l UN 3082 对环境有危害的液态物质,未另作规定的(涂料)
l UN 3082 对环境有危害的液态物质,未另作规定的(香料制品)
2.释义:
在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 栏中注明了特殊规定274 或318 的“类属”或“未另作规定的”正式运输名称,应附加技术名称或化学族名称,除非国家法律或国际公约因为它是受管制的物质而禁止其透露。
对于第1 类爆炸物,危险货物说明可以附加表明商品名称或军用名称的说明文字。技术名称和化学族名称,应写在紧接着正式运输名称之后的圆括号内。也可以使用适当的限定词,如“含有”,或其他限定词如“混合物”、“溶液”等,以及技术成分的百分率。
例如:“UN 1993 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含有二甲苯和苯),3,包装类别II”。
当一种危险货物的混合物或含有危险货物的物品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注明“未另作规定的”或“类属”,并含特殊规定274 时,需要标出的构成混合物或物品危险性的最重要成分不多于两个,但不包括本国法律或国际公约禁止透露的受管制物质在内。
3.示例:
产品A:含有二甲苯:40%、乙醇:30%、甲苯:20、其他无危害物质:10%
闪点:<23℃;沸点:>35℃。
二、危险货物清关资料有哪些:
1.提单
2.INVOICE
3.装箱单
4.企业符合性声明
5.是否添加稳定剂声明
7.中文危险品标签(中文GHS标签)
MSDS很重要,要准确,因为中文危险品标签也是按照中文MSDS上信息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