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东税二稽罚告〔2023〕130号

东莞市xx家具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未能按要求配合检查并提供2021年至2022年相关出口备案单证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免抵退税申报证明》、《免抵退申报表》、《出口退税证明》等,证明你(单位)在2021年至2022年的免抵退申报及退税情况;

2.相关文书送达情况资料,证明相关文书也已送达。

(二)你(单位)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的方式虚构出口事实(涉及6份出口报关单报关单号:531620210161099993、531620210161099999、531620210161219952、531620210161106669、531620210161106674、531620210161460330)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8,921.9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456,640.5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出口报关单号等,证明对应的集装箱出口日期及集装箱号;

2.船公司货代公司、真实货主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集装箱对应货物的真实货主;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税证明》以及《免抵退计算表》,证明虚假的6份报关单对应少缴增值税456,640.53元、多退增值税18,921.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单位)采取虚假出口单证进行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拟对你(单位)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8,921.94元处以一倍罚款,罚款金额18,921.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56,640.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832.0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增值税罚款228,32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416.0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东税二稽公告〔2023〕795号

东莞市xx家具有限公司:

由于税务部门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和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东税二稽罚告〔2023〕130号),告知内容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未能按要求配合检查并提供2021年至2022年相关出口备案单证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免抵退税申报证明》、《免抵退申报表》、《出口退税证明》等,证明你(单位)在2021年至2022年的免抵退申报及退税情况;

2.相关文书送达情况资料,证明相关文书也已送达。

(二)你(单位)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的方式虚构出口事实(涉及6份出口报关单,报关单号:531620210161099993、531620210161099999、531620210161219952、531620210161106669、531620210161106674、531620210161460330)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8,921.9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456,640.53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出口报关单号等,证明对应的集装箱出口日期及集装箱号;

2.船公司、货代公司、真实货主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集装箱对应货物的真实货主;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税证明》以及《免抵退计算表》,证明虚假的6份报关单对应少缴增值税456,640.53元、多退增值税18,921.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单位)采取虚假出口单证进行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拟对你(单位)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8,921.94元处以一倍罚款,罚款金额18,921.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56,640.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832.0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增值税罚款228,32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416.0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文书。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东税二稽罚告〔2023〕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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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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