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起,海关总署在天津、上海、南京、厦门、青岛、济南、深圳广州、江门等9个海关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旨在促进同集团内加工贸易企业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和资源共享,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帮助企业借助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更好地面对国际国内市场。

2021年2月,海关总署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扩展到全国直属海关。

4月22日,深圳海关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支持高端制造业发展的通告》,决定在2020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并提出了8项便利化措施:

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自由流转共用;仓储场所在集团内共用;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串换,并取消前置审核;集团内外发加工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且免收担保;不作价设备在集团内自由流转共用;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探索试点加工贸易多元化担保方式;账册管理企业无需每年实施盘点核查。

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支持高端制造业发展的通告

为支持推进“双区”建设,促进高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深圳海关落实海关总署工作部署,结合深圳市、惠州市的高端制造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扶持行业企业,会同地方政府研究谋划,在2020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深圳关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参与改革,适用以下便利政策措施。

一、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自由流转共用。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含牵头企业,下同)之间通过“余料结转”或者“深加工结转”方式自由流转使用。

二、仓储场所在集团内共用。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已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做好相应记录。场所包括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三、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串换,并取消前置审核。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对符合料件串换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四、集团内外发加工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且免收担保。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免于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做好内部收发货记录。成员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

五、不作价设备在集团内自由流转共用。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

六、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企业可以先行内销保税货物,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

七、探索试点加工贸易多元化担保方式。允许企业以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向海关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担保。

八、账册管理企业无需每年实施盘点核查。实施账册管理的,无需每年实施盘点核查,海关分析风险后自行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及抽盘价值比例。

政策解读

《深圳海关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支持高端制造业发展的通告》中部分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企业集团?

解读: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什么是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

解读: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三、什么是牵头企业?

解读: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向海关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试点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确定成员企业范围,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四、什么是成员企业?

解读: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取得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试点资格的企业。

五、参与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解读: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均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二)企业集团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不涉及对企业资质有限制的加工贸易货物。

六、怎么申请参与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解读: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属地海关提出参与改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牵头企业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如实说明企业集团概况,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名单、投资关系,参与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正式申请。重点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等做出具体说明:1.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是否均为一般认证及以上;2.是否做到企业集团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可简要介绍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和内部管理系统等情况;3.是否涉及对企业资质有限制的加工贸易货物。

(二)成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授权委托的主要内容:成员企业委托牵头企业,向海关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相关业务。

(三)成员企业的出资关系表或其他证明材料。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能够反映出资关系的材料。

七、参与改革需要重新设立手(账)册吗?

解读:企业可利用现有手(账)册参与改革,也可以设立手(账)册参与改革。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业务,在手(账)册备注栏注明:“××集团成员企业,牵头企业:××公司,注册编码:××××”。

八、怎么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解读:经牵头企业和涉及的成员企业确认,相关成员企业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经牵头企业和所有成员企业确认,企业集团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九、怎么办理保税料件在集团内流转业务?

解读: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进行流转使用。同一集团不同手(账)册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以余料结转方式。

保税料件需流转的,转出、转入企业按照“余料结转”方式分别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

(二)以深加工结转方式。

保税料件需流转的,由转出企业将有关货物另行在其手(账)册中作为“成品”备案,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与对应料件保持一致,单耗构成仅为对应料件且损耗为0,成品备注栏注明“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对应料件序号××”。该成品项为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专用。转入企业按现行规定在其手(账)册中进行料件备案。

转入、转出企业按“深加工结转”方式分别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报关单,双方单证中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型号等商品信息应保持一致。

十、怎么办理集团内料件串换业务?

解读: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且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对符合料件串换条件的,企业可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企业应每月汇总保税料件串换情况,于次月15日前通过保税核注清单,按照“先进口,后出口”的顺序向海关集中申报,申报时间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周期。有关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AAAA”,备注栏注明“集团内料件串换”,并随附相关留存的资料。

十一、怎么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解读: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无需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由企业按规定自行记录并留存实际收发货情况。其中,属于全工序外发加工的,海关免于收取担保。成员企业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办理出口、深加工结转、内销、退运等手续后,相关货物可不运回本企业,直接从承揽者发往口岸或者下游企业。

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按现有外发加工相关规定办理《外发加工申报表》,开展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十二、怎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解读:参与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企业,适用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政策。企业可以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介绍

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深圳海关、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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