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直通车——跨境电商退货中心仓模式

天津海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安排,认真研究落实国家层面的6方面32项改革措施,结合关区实际研提细化举措,配套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举全关之力,以“四提升、四服务”优化天津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助力天津市外贸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知晓、运用相关政策,现推出“天津海关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专栏”的系列政策指南,本期解读“跨境电商退货中心仓模式”。

海外仓+境内集货仓”两仓联动通关模式如何开展?

海外仓企业先以0110(全称“一般贸易”)将货物出口至综保区集货仓,综保区所在地海关对批量出口入区的商品实行账册管理,再以保税电商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方式出口至海外仓,商品在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后再从海外仓送达境外客户。货物以 0110 出口到综保区,入区即可退税。以1210出口海外仓,货物可自由退回综保区进行重新清理、维修、包装后再销售,企业还可叠加享受综保区便利政策,全流程通关政策叠加支持放大了海外仓的贸易功能。

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退货中心仓),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提示

跨境电商退货中心仓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企业应用该模式后,有哪些通关便利?

原本单独设立与区域外的退货仓转移至区域内,统一在退货中心仓内进行退货商品分拣,一方面降低了仓储管理费用,减少因退货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另一方面,也整合集约同一退货电商企业的退货业务,提高仓储利用效率和退货办理实效。

企业申请该模式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 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2 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3 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于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

5 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跨境电商退货中心仓业务流程图

提示

企业想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递交材料申请,可根据业务开展地点,联系属地海关办理。

来源:关务一分钟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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