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岁末年初是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海关总署更新发布海关禁限管理相关公告文件的集中时间。今年也不例外,小编年初梳理出11个更新调整公告文件,其中有涉及管理货物目录调整的,也有涉及管理措施更新的,这些公告均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生效。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去了解一下这些目录清单文件及相关管理措施更新情况。

1、《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决定对有关商用密码实施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包括加密电话机、加密传真机、密码机(密码卡)和加密VPN设备。《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包括系统、设备和部件类,如安全芯片、密码机(密码卡)、加密VPN设备、密钥管理产品、专用密码设备、量子密码设备、密码分析设备,还包括密码研制生产设备、密码测试验证设备,以及相关软件和技术。

海关提醒:

★ 进口《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出口《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即《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和《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M证)不再使用。

★ 密码产品并入两用物项,其中原列入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的“非光通讯以太网络交换机(商品编码8517623200)和“路由器”(商品编号8517623600)未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企业进出口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商务部、密码管理部门、海关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商用密码进口许可和出口管制有关规定,进出口商用密码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1年1月3日单一窗口发布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一窗口将不再支持企业申报带M证(密码产品和设备进口许可证)的报关单

2、《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和有关事项。包括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24类)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18类)共42类。如牛肉、猪肉、羊肉、鲜奶、化肥、工程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

海关提醒:

★ 2021年目录新增税号8802200012(能把500千克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千米以上完整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  空载重量小于等于2吨)。税号8456301010备注的“无线型”改为“无丝型”。

★ 公告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1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3、《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1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共43类商品。同时,规定许可证申领、“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货物通关口岸、出口许可机构等管理措施。

海关提醒:

2021年公告中管理措施与去年公告主要变化为:

★ 2021目录增加了2个税号,甘草中的“2938909040其他甘草酸”、成品油中的“2710192210低硫的5~7号燃料油(硫含量不高于0.5%m/m)”。

★ 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函、中标文件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二手车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 取消对甘草及甘草制品、天然砂(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实施的指定口岸管理措施。

4、《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主要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5、《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其中《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包括75个商品编码;《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包括75个商品编码。

海关提醒:

★ 主要涉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相关商品。

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海关提醒:

★ 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中“能把500千克以上有效载荷投掷到300千米以上完整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对应的商品编号修改为8802200012,而“空载重量≤2吨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对应的商品编号为8802200011。上述无人机均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其它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空载重量≤2吨)的无人机归入8802200019。

★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7、《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

海关提醒:

★ 进出口相关物项和技术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自行选择无纸作业或者有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商务部或者受商务部委托的机构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电子证件,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验放手续,通关程序中可免于提交许可证纸质证件。选择有纸作业方式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 海关通过联网核查验核许可证电子证件,不再进行纸面签注,并将许可证使用状态、清关情况等数据电文及时反馈商务部。许可证发证机构依据上述数据电文执行许可证删证、核销等操作,不再核验海关书面签注。

★ 因管理需要或其他情形需验核许可证纸质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补充提交纸质证件,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办理进出口通关验放手续。

★ 无纸作业方式涉及的其他有关程序,按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82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和商办配函〔2015〕494号的规定执行。

8、《进口兽药管理目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 第369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修订的《进口兽药管理目录》。

海关提醒:

★ 本目录是自《进口兽药管理目录(2010年)》实施以来,首次对兽药进口目录进行更新。原12项进口兽药产品增加为83项,将目前农业部实施进口注册管理的所有兽药产品均纳入目录。

★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 2020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9、《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第51号公告)

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2021年兴奋剂目录》。

海关提醒: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按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联合公告)

主要内容:

本公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海关提醒:

★ 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即《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P证)不再使用。

★ 2021年1月3日单一窗口发布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一窗口将不再支持企业申报带P证的报关单。

★ 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1、《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 第78号)

主要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禁止进口。同时明确了再生钢铁原料海关商品编码。

海关提醒:

★ 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 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

7204100010

7204210010

7204290010

7204410010

7204490030

温馨提示: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合并2种、取消1种进出口监管证件。即《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和《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M证)合并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取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P证)。

至此,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

来源:海关总署综合司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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