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第13号公告,取消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和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34项取消的证明事项中,2项关于拍卖,2项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1项关于大陆两岸展览,1项关于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1项关于二手车,此外,27项证明事项均与外贸进出口相关,占到79.4%。
我们为您一一梳理这27项取消的证明事项,建议从事相关业务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及时关注,充分享受改革政策红利。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旧机电产品)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具的“翻新业务资质证明文件”,改为“提交书面告知承诺”。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不再需要向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改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
3.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不再需要向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企业的“授权经营证明”。
4.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不再需要向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授权的主体出具的“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5.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不再需要向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翻新、再制造业务证明”,改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
6.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不再需要向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改为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7.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不再需要向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资金信用证明”。
8.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改为“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
9.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不再需要向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认监委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改为“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
10.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改为“告知承诺”。
11.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提供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改为“主管部门自行联网查询”。
12.赴国(境)外参展的企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赴国(境)外参展证明”,改为“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1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不再需要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改为“内部查询”。
14.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不再需要向省商务厅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5.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16.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门提供房屋权属人出具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以上是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中涉及外贸进出口的16项。
17.申请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的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海关、税务、外汇部门出具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书面审核或证明”,改为"企业对遵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规定作出承诺",商务部门将通过相关电子政务系统,加大事中事后抽查、确认有关信息。
18.申请进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原油)的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海关出具的“原油进口业绩证明”,改为"企业对自身原油进口业绩作出说明,并承诺真实",商务部门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核查有关信息。
19.申请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不再需要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各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证明”,商务部门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部门间核查,检查有关信息。
20.申请人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份转B股流通股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提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合年检证明”,商务部门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部门间核查,检查有关信息。
21.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铁合金)
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钨、锑、白银)
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原油、成品油)
出口配额(供港活猪)
出口配额(蔺草)
的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商务部在后续类似规范性文件中,都不再要求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2.申请出口配额(甘草)的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企业资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改为“内部征求意见”。
23.申请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白银)的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地方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产量证明”。
24.申请出口配额(供港活猪)的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海关出具的“供港活猪注册养殖场资格”,改为“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网络核查”。
25.申请出口配额(供港活猪)的企业不再需要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海关出具的“连续三年供港活猪的年平均出口供货实绩在6000头以上”证明,改为“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网络核查”。
26.办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不再需要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7.加工贸易企业在证明加工贸易企业具有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活动时不再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提供海关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改为“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填报《信息情况表》,并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不须核实,不须盖章,仅对企业信息进行备案、分析、汇总,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以上是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中涉及外贸进出口的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