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监管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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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A: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Q: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是如何监管的?
A: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除纯品外,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件。
Q:企业在进出口时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申领许可证?
A:《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3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2〕42号)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明确:
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子目录。企业进口目录内易制毒化学品商品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一)子目录。企业出口目录内易制毒化学品商品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3.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二)子目录。企业仅在向缅甸、老挝、阿富汗等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目录内的17种易制毒化学品时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Q:进出口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什么情况下需要申领许可证件?
A:以下情形混合物需要申领许可证件: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中的两种及以上,单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但其总含量超过40%以上的混合物。
(三)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货物。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Q:申报通关过程中还有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A:企业在办理通关时,应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的成分和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不可利用别名、笼统名称申报。
特别提醒
进出口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申领许可证件。
海关审单现场发现部分企业容易出现漏证现象。
同时还需关注
进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申报时应当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来源: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