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已实现联网核查38种。
其中涉及进口音像制品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有《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今天小编带你了解这些证件那些事儿。
进口音像制品
企业办理《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两类证件均需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申请,办理《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一适用范围
1.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
2.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是指境内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电子出版物赴境外加工光盘类产品(含黑胶唱片)并返回境内。
3.《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146号附件2)。
4.《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146号附件1)。
二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一)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审批
许可条件:
1.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应是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
2.进口用出版的音像制品的题材、内容应符合出版单位的业务范围;
3.进口用出版的音像制品的题材、内容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对音像制品内容具体规定。
申请材料:
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2. 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
3. 节目样片{样盘音频视频(动态画面、图片、文字、配音等)须清晰,达到提供审查部门(专家)审听审看要求};
4. 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
5.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审批
许可条件:
由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有相应进口资质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申请材料:
1.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正文应载明申请事项内容,加盖进口经营单位公章;请示文件一文一事,一事一份);
2.申报单(正文应有进口经营单位审读意见,应载明进口的商品内容,加盖进口经营单位公章);
3.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4.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
5.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6.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内容审查评估意见;
7.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参照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在引进音像制品版权时,应向海关提交《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在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时,应向海关提交《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境内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电子出版物赴境外加工光盘类产品(含黑胶唱片)并返回境内的,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入境产品的内容进行备案。备案后,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
2.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新闻出版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署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3.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署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必须依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4.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本单位宣传、培训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制品,应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数量总计在200盘以下的,可以免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5.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时,进口单位交验合同、发票、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可以免领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等批准文件。
6.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其中,属于音像制品成品的,批准单当年有效;属于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
7.《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实行“一批一证”管理,每份进口货物报关单仅适用一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仅限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
8.《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f”,编号栏填报相关证件编号;《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Z”,编号栏填报相关证件编号;《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n”,编号栏填报相关证件编号。
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企业办理进口电影片《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需向国家电影局申请,企业申请进口广播电视节目《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需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其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申请。
一适用范围
1.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口录有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电影胶片、磁带等。
2.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3.《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管理货物目录(海关总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告2018年第149号附件)。
二办理流程
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请。
一注意事项
1.不论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企业应提交《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
2. 电影片进口业务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3. 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参展电影片,举办者应取得国家电影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4. 《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实行“一批一证”管理,不得多次使用。《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必须在注明的口岸使用。
5.《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b”,编号栏填报上述相关证件编号。
小贴士
1.《音像制品(版权引进)批准单》证件的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未实现联网核查,企业在进口申报时需现场提交证明文件。
2.《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证件的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电子数据已实现联网核查,企业在进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传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来源: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