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对竹木草制品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竹木草制品的出海步伐也不断加快。本文将对竹草木制品出口时企业应关注的要点进行归纳。
一、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申请流程
(一)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条件
具体条件包括:厂区清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应相适应;厂检员须经企业培训合格,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防疫和自检工作;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并有效运行。
(二)所需材料
具体包括:《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或到海关现场窗口办理。
2.受理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该工作时限包括企业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间。
3.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海关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资质有效期4年,企业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二、海关监督管理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并根据竹木草制品风险等级和企业类别确定抽查比例。属地查检部门依据业务系统指令要求开展现场检疫。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竹木草制品适用低风险;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竹木草制品适用中风险;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竹木草制品适用高风险。
企业自愿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海关依申请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并实行动态管理。一类、二类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详见《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将被定为三类企业。
三、出境流程
(一)出境申报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二)出境检疫
检疫依据包括: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规定的检疫要求。检疫内容主要包括:核查随附单据是否与申报相符,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标识与申报是否相符,是否来自注册备案企业等;木质包装检疫;是否有腐烂、霉变、病斑、畸形、虫孔等病虫害症状;运输工具是否清洁;是否携带土壤、有害生物、动植物残留物及其根、茎、叶残留物。
(三)放行出证
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通关电子底账、单证等;检疫不合格但经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后合格的,出具通关电子底账、单证等;无有效处理方法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来源:北京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