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O是韩国SM娱乐有限公司于2012年正式推出的12人男子流行演唱团体。虽然是一个韩国男团,但是其中有四名中国成员。随着各种情况的产生,四名成员逐一回到了中国市场,开始了他们全新的演艺事业,也就是后来网友们经常提起的“归国四子”,吴亦凡,鹿晗,张艺兴,黄子韬。
虽然出道时间不长,但是EXO在这些年来已经发行了不少音乐作品,有着稳定的粉丝团体,同时,也给其所属的SM娱乐带来了不小的收益。
在中国,EXO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也是不容小觑的,然而,相关商标方面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第15625650号“EXO”商标是沈某于2014年11月2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16类,画家用画架商品上,有效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20日。
眼见“EXO”商标落于他人之手,SM娱乐当然不会放任不管,这近乎于免费给做了“代言人”?于是,在2018年7月2日,SM娱乐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SM娱乐表示,SM娱乐系国际知名男子流行演唱团体“EXO”之归属音乐公司,享有“EXO”名称权之在先权利。“EXO”具有极高的传播度和知名度,能够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文字指向“EXO”名称权人。争议商标与其享有的“EXO”名称权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损害了SM娱乐现有的在先权利。
同时,SM娱乐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材料,包括SM娱乐及旗下艺人介绍,在中国的演唱会及演艺节目介绍,旗下艺人的获奖情况,2013年CCTV网络春晚节目单,EXO专辑介绍等。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是在先名称权,即姓名权。首先,姓名权包括本名、笔名、艺名、别名。认定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容易将争议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申请人所称的“EXO”为韩国男子组合名称,其提交的证据多为网络资料,证明力较弱;证据7为天猫销售的产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证据9为EXO专辑介绍,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EXO”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具有足够的知名度,从而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画家用画架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会将之与申请人的韩国组合团体相联系。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
综上,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申请商标的时间非常关键,如果晚他人一步,可能就会与你心仪的商标擦肩而过。当然,遇到商标被抢注的情况,我们还可以通过提起“无效宣告”来合法维权。只是,从何处作为无效宣告的切入点,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能够更好地佐证你的观点,都会考验到你的专业性,以及是否对我国《商标法》具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