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获得商标注册需要经历几个阶段,花费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取决于申请过程中涉及的不同因素和审查员提出的问题。
在美国申请商标前,需考虑的因素主要是注册的地域范围以及商标的可注册性。
美国商标的地域范围
商标保护是有地域性的,即其权利受保护的地理范围仅限于申请及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在美国,联邦注册只在美国范围内有效,即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关岛、波多黎各、美属萨摩亚以及美国维尔京群岛,在其他国家没有效力。所以,如果申请人想在其他国家保护自己的商标,则需按这些国家的规定申请商标。
商标可注册性判断及商标查询
商标是用来标示产品来源的,所以应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避免消费者混淆其注册商品/服务。要判断一个即将申请的商标是否可注册或使用,最好借助相关数据库作查询,找到可能与预申请的商标构成冲突的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查询报告对客户来说是很好的参考,帮助客户选择合适的商标并制订申请策略。
快速查询:简要汇总联邦数据库查询结果,排查已注册和正在申请的几乎完全一样的商标。
初步查询:基于联邦数据库查询结果提供详细意见,排查已注册和正在申请的非常近似的商标。
综合查询:基于专业数据库的查询结果提供详细意见,排查联邦及各州的商标以及未注册但在用的商标。
新申请递交
递交美国商标申请时,我们需要如下信息:
(1)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申请人的国籍或对申请人有管辖权的地区
(2)产品/服务的描述
(3)商标基本信息:字体无变形的文字商标,仅提供文字即可,不需任何格式或修饰;字体有变形或有图形元素的商标,需要提供高分辨率的商标图样,并附上对图样的描述。如果有颜色,还要说明颜色在图样中的位置。
对于非拉丁语或非英语文字,需要商标本身或商标组合文字的翻译或音译。
(4)申请基础(以下任选其一):① 在美国范围内的实际使用;② 在美国有善意的使用意愿;③ 申请人在本国已注册商标,在美国提出相应注册;④ 申请人在本国已申请商标,在美国要求本国优先权提出相应注册(巴黎公约途径)
(5)如果申请基础是实际使用:申请人需提供“样本”或示例,用以展示商标在每个申请类别上是如何使用的。样本需体现消费者在市场实际看到的商标样式。还需告知每个申请类别中的商品或服务在美国第一次商用的日期。
(6)签字声明,也可后续提供。
审查过程
新申请递交后大约3-5个月时,商标局会给商标分配审查员。审查员的驳回理由可能是小的形式问题、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或与在先的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有冲突等。驳回通常以“审查意见”的形式发出,但也有可能是以非正式的电话或email形式发出。审查意见发文后6个月内,申请人需对意见进行答复,该期限不可延期。如果审查员对申请人的答复认可且没有新问题产生,则商标会进入公告阶段。
但是,如果审查员维持自己的驳回意见,则会下发“最终”审查意见。申请人依然有机会在6个月时间递交答复,设法说服审查员。“最终”审查意见下发后的6个月期限同样适用于向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TTAB)提起复审。如果未提复审,且申请人的答复依然不能说服审查员,则该商标申请被视为放弃。
审查程序持续的时间取决于每个商标面临的实际问题,但一般是3个月到2年。如果审查被暂停,则需更久时间。审查暂停可能有几个原因,包括引证的第三方相似申请还在审查过程中或引证商标在国外的基础注册待递交等。
公告和异议
除在补充注册系统的申请外,商标申请在经历过审查阶段后就会在商标官方公报上公告,以便他人提出异议。第三方可在商标公告后30天内提出异议,也可在此期间提出延期异议请求。在某些情况下潜在异议人甚至可将异议期延长150天,不过要给出足够的理由或得到申请人的同意。
允许注册
新申请如果是部分或全部基于“意向使用”且无第三方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USPTO将会下发准予注册通知。申请人在通知发文日后6个月内需开始使用商标并提交签字声明,即所谓的“使用声明”,否则需请求延期。使用声明用以证明申请人实际使用商标,可被USPTO接受的使用证据(每一个类别需递交一个使用样本)应与使用声明同时递交,首次开始使用商标的日期也要提供。延期请求可将使用证据的提交期限延长6个月,最多可延5次,延至准予注册发文日起3年。未及时提交延期或3年内仍未使用商标会导致商标视撤。(*本节仅针对“意向使用”申请。*)
主注册系统的商标申请如果是基于已有的实际使用或外国注册,或为国际注册的延伸指定,且公告期间无第三方异议,USPTO将会下发商标注册证。注册证通常约在申请日起1-3年下发。对于“意向使用”的申请,注册证将会在使用证据提交并被USPTO接受后下发。补充注册系统的申请在单方审查完成后就获得注册,因为这类申请不需走异议公告程序。
商标权利人的职责
收到注册证后,权利人要通过合适的监控及行权来维持商标的效力及权利范围。USPTO会尽力保证在后的相同或相似商标申请不被注册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但是,囿于审查程序本身的有限性,申请人需要自行监控并对第三方的近似商标提出异议。如发现他人的相似商标如未经授权用在与自己的产品相似或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时,申请人要采取适当行动阻止该行为。如权利人自己不作为,可能会导致丧失后续维护其专有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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