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越来越热,电影的暑期档也马上就要来了!只是现在,已经不再是大家只爱看进口影片的时代。
据查询,目前内地总票房前五名中有四名都是国产影片,《战狼2》以56.7亿的票房居于榜首,《流浪地球》以46.5亿紧随其后。
看过这两部电影的朋友们应该清楚,吴京在其中都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一个是自导自演,一个虽说是友情客串但也戏份颇多、串联始终。
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能大家并不熟悉,是两部电影的出品方,也是《战狼2》的唯一版权方。在2016年1月之前,吴京是其法定代表人,如今也仍是最大的公司股东。
《战狼2》在当年可以用“一鸣惊人”来形容,但是,如今却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商标!
商标网查询显示,登峰国际共申请商标114件,其中“战狼”商标35件。在这35件“战狼”商标当中,成功注册的仅占很小的一部分,大多都处于驳回复审或是无效的状态。
而驳回的理由,基本上也都是一个,那就是近似。也就是说,在登峰国际申请商标之前,已经有人先一步申请并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以第26181584号“战狼Ⅱ WOLF WARRIOR”商标为例,这是登峰国际于2017年9月1日申请的(此时电影已上映一个多月),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电影剧本编写,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等商品上。
从类别上来看,显然这是《战狼2》的核心商标之一。
在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时,共引证了6件商标,认为申请商标与其近似。之后,登峰国际为了挽回继续申请复审,只得想办法将6件引证商标各个击破。
引证商标二:第20385272号“战狼”商标,登峰国际表示自愿放弃与之相冲突的第4104群组服务,可以。
引证商标三:第25929727号“战狼特训营”商标已无效,很好。
如此,引证商标还剩4件。
经复审查明,除了放弃的第4104群组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的显著识别部分及引证商标一、五均为“战狼”,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综上决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当然,这只是诸多商标中的一件。同样由登峰国际申请的,第26181587号“战狼WOLF WARRIORS及图”商标、第26122732号“战狼II WOLF WARRIOR”商标、第26109296号“战狼II WOLF WARRIOR”商标、第26109354号“战狼II WOLF WARRIOR”商标等也都以同样的理由驳回。
而若想将这些商标挽回也不是没有办法,登峰国际需要将每个申请商标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引证商标提出无效或是异议。比如第16998707号“战狼”商标和第17188095号“战狼”商标等,就在登峰国际的申请下被宣告无效。只是,在这条路上,登峰国际还是任重道远,毕竟不是一日之功。
犹豫是商标申请的大忌,因为每晚一天申请,就有数以万计的商标先你一步被提交。而终于等到你申请时,若是遇到与别人相同或是近似的情况,就很难不被驳回。事后再去将对方的商标提异议或是无效宣告,或许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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