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超级人口大国,中国消费市场一直以来是海外品牌、零售商眼中的香饽饽,力争第一时间抢滩。2005年7月1日,因为日本泡沫经济而崛起的无印良品进入中国,在上海开出第一家店。2012年,无印良品开始以每年新开30-50间店铺的速度在中国扩张。截至2019年2月28日,无印良品在海外共有497家门店,其中中国大陆门店占比超过一半,共256家。
在过去十多年的中国消费市场,被称为日本「零售神话」的无印良品以一种特殊的符号引领着一股让巨头们虎视眈眈的消费风潮。但是如今,曾经倍受喜爱的无印良品,早已不复当年红火。商标问题,更是成为近些年来无印良品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
在我国,很多“无印良品”的相关商标都不在日本无印良品的手中,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所以,日本无印良品在很长时间里都在忙于对那些商标提无效宣告、撤销和异议中。
前段时间,高沃小知刚与大家分享了文章《仿冒无印良品被正版起诉 商标被捡漏抢走19年还回得来吗?》,近日,我们通过北京法院网又查询到一件最新的行政判决书。
第8743433号“無印良品du mout及图”商标是杭州无印良品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抱婴儿用吊袋;家具用皮装饰;卡片盒(皮夹子);旅行用衣袋;皮箱或皮纸箱;用于装化妆用品的手提包(空的);肩包等商品上。
2016年10月31日,经过日本无印良品(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异议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下发《关于第8743433号“無印良品du mou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杭州无印良品表示不服,一路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是由汉字“無印良品”、外文“du mout”及弯曲箭头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是由汉字“無印良品”构成的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三是由外文“MUJI”构成的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发音和外观上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有关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三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二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杭州无印良品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之前,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一个品牌随着长时间的经营,知名度也逐步提高的时候,其商标价值也会很快凸显出来。被复制、被模仿……很多问题都会随之而来。所以说,对于自己的商标状态一定要时刻关注并保持警惕,一旦发现被侵权,务必要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通过提出异议、撤销、无效宣告申请等进行维权,否则,一律的放任只会不断扩大自身企业的各方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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