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是指早于原商标所有者申请注册其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商标已成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特别是竞争进人白热化阶段,商标抢注竟成了压制竞争对手的"法宝",在这方面,我们中国企业可说遭难不小。
尽管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好,打击侵权越来越严厉,但是商标抢注的问题仍然时常发生。
1、商标一旦在海外目标市场被他人抢注,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1) 当地商标抢注人可能阻挠国内企业带有抢注商标的产品在当地的生产、运输、分销和进出口;
(2) 当地商标抢注人可能在国内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抢注商标;
(3) 当地商标抢注人可能以持有的抢注商标迫使国内企业高价购买转让;
(4) 国内企业可能被迫在当地选择使用其他商标,从而中断构建全球知名品牌的努力,同时在当地已经建立起的商誉和对该品牌的认可也将难以延续。
2、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可见,申请日期直接影响申请商标能否顺利授权,申请日的确定对申请人而言尤为重要。
《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任何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首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 个月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其他成员国应以该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即享有优先权。
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人提出申请或使用了该商标,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商标专用权。海外商标抢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后未在海外及时申请商标,而被海外主体钻了空子,在与申请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抢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申请人可根据国内商标的申请日期在其他成员国主张优先权。同时,申请人也要关注主张优先权的期限,须在国内商标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及时在目标国提交商标新申请,否则无法主张优先权。
3、在代理合同、许可协议等文本中列明商标条款除了国外主体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形,国内企业的商标经常被海外当地代理或经销商抢注,在事后的商标维权中遭遇不必要的麻烦。
为规避这种情形,国内企业在与当地代理或经销商签订代理、经销协议时,可在协议文本中列明商标条款,对代理商、经销商的商标申请行为做出明确限制,避免因后续商标抢注而可能产生的纠纷。
4、商标监视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目标国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和公告情况,并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审理审查情况千差万别,国内企业需关注在重要市场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和公告情况,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商标公告的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对新申请商标提异议的机会,即任何人认为官方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官方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该商标的意见。商标异议制度给予了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尽可能的避免后续权利冲突的发生。
而国内企业对在后申请商标提异议的前提是及时知晓该商标的情况,这就需要国内企业在重要市场上的商标申请情况进行监视。
目前,进行海外商标监视的途径有很多,国内企业可委托海外当地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监视,也可委托专业的商标监视机构进行全球商标监视,从而及时获取商标维权所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