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眼国际,外贸的发展可以用“跨越式”来形容。有不少品牌在外贸市场中一路崛起,发展成为世界知名品牌,比如说下面要提到的,百事可乐。
然而,就是百事可乐这样一个知名的大品牌,在有些时候,也会犯错误,惹麻烦。今天就借助百事可乐这个真实的案例,来为大家讲一下商标的这些事,以此给大家敲个警钟。
2005年,百事可乐策划实施“蓝色风暴”主题促销活动,据悉光广告投入就耗资2亿元人民币,促销奖品更是多达2亿件,价值20亿元。然而,这一活动的真正施行并不到一年,最终因官司而搁浅。
“蓝色风暴”引纠纷
就在“风暴”席卷中国大地的同时,“蓝色风暴”四字令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陷入尴尬。2005年11月,蓝野公司107箱啤酒被质监局查封,原因就是该啤酒的“蓝色风暴”商标,涉嫌冒用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标识。蓝野公司随后向质监局提供了该商标的注册证,107箱啤酒才被予以解封。
据了解,2003年12月,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随后投入使用。
2005年11月,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蓝野酒业委托代理人在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多个含有“蓝色风暴”文字标识的百事可乐产品。接着在多地调查取证。
同年12月,蓝野酒业以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9万余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以百事可乐公司、联华华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为由,驳回蓝野酒业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蓝野酒业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百事侵权
2007年5月24日,浙江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赔偿蓝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蓝色风暴”商标的侵权产品。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围绕这个概念,省高院的判决总结了四点:
一是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是否属于商标?省高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通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促销,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就自然联想到百事可乐,蓝色风暴事实上已经成为百事可乐的一种商标。
二是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省高院认为,百事可乐公司不仅将蓝色风暴的商标用于宣传海报、货架等广告载体,还在其产品容器上直接标注,该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三是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商标与蓝野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省高院认为,两种商标形音义相同,从实际调查看,一些消费者已经产生误认,两者构成近似。
四是两公司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否相同?省高院认为,蓝野公司虽然没有生产商标所核准的产品———可乐,但这并不影响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因此上海百事公司生产的可乐与蓝野公司核准使用的商品(可乐)是相同的。
知识产权小结
早在1996年,百事可乐公司美国总部就推出了“ProjectBlue”全球性经营调整计划。后来,这一英文名字到了国内,就成了“蓝色风暴”。2005年5月,百事可乐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
然而,“蓝色风暴”却是别人早在2003年就注册在同类商品上的商标,百事可乐举行活动前竟忘记了事先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这件事发生在本应该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世界跨国饮料巨头身上,令人深思。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蓝野酒业作为一个中小企业,拥有“蓝色风暴”注册商标这一自主知识产权,面对巨型跨国企业百事可乐涉嫌商标侵权行为时,蓝野酒业将其告上法庭并胜诉,是一起被媒体称为“蚂蚁撼大象”的商标侵权案件。这一案例堪称我国中小企业一改被动挨打局面而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