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购买了展示受版权保护图片的墙纸并将其贴在房间的墙上,你可以拍摄该房间的照片或视频并将其发布到网上吗?还是必须获得版权持有人的明确同意?德国最高法院最近在三个平行案件中(I ZR 139/23, I ZR 140/23 和 I ZR 141/23)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裁决。

背景

原告(在所有案件中均为同一人)以墙纸的形式销售一位摄影师的照片。

在第一个案件中,被告(顾问)在她的家中贴了该墙纸,并在那里拍摄了几段视频,这些视频中也显示了该墙纸,随后被发布在Facebook上。

在第二个案件中,该墙纸被贴在一个网球俱乐部的餐厅墙上。被告是一家在线和媒体代理公司,该公司为网球俱乐部制作了网站。餐厅带有墙纸的照片被展示在该网站上。被告还将这张照片用于自己的网站,作为其完成项目的示例。

在第三个案件中,被告经营了一家酒店,并将该墙纸应用于其中一个房间。该房间的照片被拍摄并发布在多个网站上,用于宣传酒店。

原告以侵犯版权为由起诉了被告。第一和第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向德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德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德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

复制和向公众提供

毫无争议的是,原告拥有墙纸上图片的版权,拍摄照片/视频构成了复制行为,而在网上发布照片/视频等同于向公众提供这些作品。

德国最高法院否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理由是原告对被告的使用行为给予了隐含的简单同意。如果权利人无任何限制地提供其作品,并且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常见的,且权利人应当预见到这种使用的发生,则这种同意就会被授予。

法官认为,隐含的简单同意是一种普遍的法律概念,不局限于特定和狭义的情况,比如在Google搜索中将图片用作缩略图。关键问题在于,从客观角度来看,使用版权作品的用户是否应将权利人的行为解读为对特定使用的同意。简单的同意不要求权利人以某种特定方式主动将其作品暴露给第三方使用。

第5(3)(i)条InfoSoc指令中关于附带作品的例外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事实被认为无关紧要。版权保护的例外存在及其条件与权利人是否隐含同意使用作品的问题是不同的。权利人可能同意的范围超出版权例外所允许的范围。

法院认为,简单的同意并不赋予用户任何权利(不同于有关作品使用的许可或合同)。它仅具有合法化特定使用的效果。

法官认为,这些原则符合《InfoSoc指令》第2(a)条和第3(1)条的规定。根据这些条款,权利人不仅可以禁止作品的复制和公开提供,也可以允许这些行为,甚至是隐含的同意。

转向案件事实,德国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结论,即在贴有墙纸的房间中,拍摄照片和视频以用于各种目的,属于房间正常使用的一部分,无论这些房间是私人还是商业用途。发布这些照片和视频到网上也已经成为常见做法。

将墙纸物理移除与其用途相悖。对墙纸进行物理或数字修改会给房间留下错误印象。

德国最高法院指出,权利人的同意不需要对实际使用者或任何个人直接声明。因此,不仅是墙纸的购买者,任何第三方(如租户、房产中介)都可以依赖该同意。

法院认为,其裁决不会不当限制版权持有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限制允许的使用,例如通过在墙纸上添加版权声明或其他保留权利的说明。此类声明必须对第三方可见。

署名权

尽管墙纸以及拍摄的照片/视频中并未标明摄影师姓名,德国最高法院仍否定了对摄影师作为作者的署名权(根据《德国版权法》第13条第2句)的侵权指控。

法官同意下级法院的意见,认为摄影师默示放弃了署名权。墙纸上没有任何提示表明需要署名摄影师。

评论

德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否引入了德国和欧盟版权法中未规定的“合理使用”抗辩?根据法院的判决,版权持有人可以被认为默认同意任何习惯性的、可合理预见的使用行为。这个原则是否会使《InfoSoc指令》第5条中的某些或许多例外条款变得多余?

在隐含许可的概念上,德国最高法院并非孤立无援。2020年,美国法院裁定,纹身艺术家为NBA运动员身上的纹身授予了隐含许可。

当德国最高法院为版权持有人关上一扇门时,法官们为他们打开了另一扇门——以版权声明的形式。此类声明可以防止隐含的简单同意。问题是,这样的声明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它是否必须永久可见于墙纸(或其他作品)上?这无疑是一个不太吸引人的解决方案,甚至可能违反《伯尔尼公约》第5(2)条?该条规定,版权的享有和行使不得以履行手续为前提。德国最高法院可能会辩称,这不是行使本身,而是防止隐含同意需要履行手续。

或者,是否只需要通过纸质的版权声明出售墙纸,要求购买者告知任何后续的墙纸所有者或使用者(或应用该墙纸的房间)保留了版权?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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