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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货代公司向经常合作的报关行询价,发送了一条柜的清单:“karite”牌的面膜、洗面奶、肥皂、发热眼罩、睫毛膏、唇膜等化妆品“,报关行回复:“5000全包,包放行后查验”
价格确定后,货代向报关行发了装箱单、SO等文件。几天后报关行通知货代此票被海关风险科放行后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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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报关行把报关单发给货代。该报关单载明:出境关别为大鹏海关,离境口岸为盐田;商品编号为3401200090肥皂。
大鹏海关出具行政处罚告知单:经查验,“肥皂”品牌申报不实,实际品牌为KARITE牌,未见侵权。另有“唇膜”等共11项货物未申报,其中“唇膏”等7项货物应申报电子底账、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应报检未报检。另外“发热眼罩”等4项未申报货物无出口监管要求。未申报货物品牌均未见侵权。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经法制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科处罚款196,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书里列明了详细品名:唇膏,唇膜,发热眼罩,粉底液,睫毛膏,眉胶,精华液,洗面奶,去死皮膏,卸妆泡沫,面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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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行把处罚书发给货代,表示没有支付能力,如果货代不按时缴纳罚款,海关将会处置货物,货代为了及时止损,防止货物被销毁,因而向海关支付了罚金196000元。
然后为了把柜子退出来,11月底,货代向船公司支付了:仓储费为44,940元,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6,700元,吊柜费1600元,铅封费30元,舱位管理费100元,首次提空箱打单费40元,退场提重箱打单费40元,费用合计73,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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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取回后,货代把报关行告上法院,要求报关行把上面列的罚金和船公司费用都赔了。
报关行辩称:
1、5000元是买单报关费,货代公司了解整个买单报关流程,应承担相应风险。
2、海关处罚书上写明的处罚原因是货代提供的装箱单资料中未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检单,即应报检未做检。海关罚款及相关费用是由于货代未按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对化妆品企业工厂的出入境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未提供必要的报关材料,心存侥幸,企图将责任推给报关行。
3、不信你看,之前这家货代找我报关都提供了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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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1、处罚书显示的处罚依据是《检验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均针对商品应报检未报检,故商品未报检是货代及其委托人的原因导致。货物遭受海关查验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即品牌申报不实、“唇膏”等7项货物未申报且应报检未报检、“发热眼罩”等4项货物未申报(无出口监管要求),该三个原因均系行政处罚的原因。
报关行说全是因为货代没提供商检的理由不成立。
2、双方长期合作,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企业在之前的交易中曾多次委托报关行以买单报关的方式处理出口货物的报关清关事宜,并向报关行发送报检单、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商业发票等文件,理应熟悉货物出口清关的所需材料及流程。
货代委托此票报关时,仅向报关行提供了装箱单,并未提供销售合同、形式发票、出境货物报检单等货物正常报关清关的文件,应对案涉货物在“全包”模式下报关清关极有可能会因申报不实而被海关处罚的后果有所认识,但其放任该后果发生,并享受该模式下货值低申报的相关利益。
货代对案涉货物未报检存在重大过错。
3、报关行作为专业公司,在接受委托时,也未向货代要求提供销售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却向货代承诺“全包”及承诺承担“放行后查验”的相关费用,将自身置于查验风险较高的境地。报关行采取不实申报、买单报关等方式处理案涉货物的清关事宜,积极追求该模式下清关的利润及收益,可认定其存在逃避海关监管政策的直接故意。违反了报关企业的谨慎和勤勉义务,对案涉货物被海关查验存在重大过错。
双方均存在过错,两者过错程度相当,法院酌定双方各自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责任。
最终判决:
报关行赔货代已经交的海关罚款的一半:196,000元×50%=98,000元
报关行赔货代已交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仓储费等损失为73,450元×50%=36,725元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也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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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之前发过一篇类似的文章,是仿牌的,最终结果也是一人一半 。大家要知道法院不抓仿牌哈,不归他管。
这是典型实操中的包放行包查验,结果真出现大额罚金和处理费之后就不一定全包了。以后大家就知道了,出事了就一人一半,反正打官司最终也是一人一半。罪过罪过,嘿嘿。
编者:财保网 T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