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新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来后,最近几天网络上被“买单报关大门彻底关闭”、“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和个人不能做外贸了”等问题搞得人心惶惶。8月1日以后真的不可行了吗?

买单报关本来就不可以的,好么!没有进出口权,从过去、现在到未来都不能做外贸好么!咱们先慢慢捋一捋。

难道大家忘了以前的大新闻了吗?国家改革了,个人可以做进出口贸易啊。

只是需要注册,办好手续个人就可以做,海关出个收发货人,怎么就不能做了呢?你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那不废话嘛,不备案不注册,当然没有,当然不能做,一直都是这样啊!

再说了,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找正规的外贸代理按照合法的流程去做完全可以,哪条法规说不能外贸代理出口啦?

再说说买单报关和结汇的问题,然而在海关的公告中,主要说的是:

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以及2018年第61号公告《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

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7项:“页码/页数”、“境外收货人”、“离境口岸”、“原产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4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发货人”、原“出口口岸”修改为“出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

其中的第二条特别引人注目:

新增 “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第三条是:

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 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而这其中最让大家担忧的是,

第二条里的第一个新增 “境外收发货人”!

可以这么解释:

而从上面的新规来看,并没有特别提及“三单一致以杜绝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或个人从事国际贸易”、“银行结付汇严格比照报关单提单等纸面信息中的收发货人进行收付汇业务”。照理说,新增“境外收发货人”也没那么恐怖。即使做到舱单、提单、报关单三单信息一致也没关系。因为货代朋友们总有办法出两份提单。

所以说,光凭这次报关单调整的公告就说8月1日之后不能再买单报关了,有夸大的嫌疑。毕竟三单一致在上海宁波口岸以及华北的天津、青岛口岸确实严格落实了,但在珠三角地区,特别是广州深圳地区,真的很难。

而目前网上冒出来一个“有网友分析”和“业内人士分析”的一段话,把银行结付汇一起搞进去了。

有网友分析,由于新的出口报关单增加了境外收货人一栏,为配合全国海关新舱单系统的实施,做到舱单、提单、报关单,三单信息一致!由此,将有效杜绝无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或个人从事国际贸易,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及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同时银行结付汇也将严格比照报关单提单等纸面信息中的收发货人进行收付汇业务,从而精准服务经济,从制度上杜绝违法买单,变相偷逃国家外汇监管的情况发生。与此同时,这一新政将不利于贸易公司的业务开展。

如果按照这里说的,银行结付汇也将严格比照报关单、提单等纸面信息中的收发货人进行收付汇业务的话,那“买单出口”从8月1日开始就真有可能成为历史了。不但是“买单出口”将成历史。离岸公司恐怕也将成为历史。

因为,谁打给你钱,你就必须一定出口给谁,必须付款人、提单、报关单、舱单四项一致才能出口了。那离岸公司还有什么用。万幸的是,网络和外资讯上目前没有国家明确颁发过这个结付汇的规定。

修订海关进出口报关单是真的!但是银行结付汇也要对照收发货人才能收付汇,无法肯定!从目前了解到的信息看,虽然从去年开始的确有部分银行在对部分敏感国家收结汇的时候,会要求企业提供一致收货人的报关单和提单等要求,比如俄罗斯,比如乌克兰等等。但是全国并未完全落实此政策

所以说,买单出口还未成为历史!至少在目前来说。但是买单出口毕竟是灰色地带,后续国家会不会加强监管,从近两年中国海关一系列的变革来说,买单出口这条通道被封闭也是迟早的事;这个真的不好说。所以可以的话,建议还是提早做好打算,尽量转正规,自己注册公司按正常出口流程走,或找正规的进出口代理公司操作,避免风险。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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