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通知了,客户也知晓15号会涨价,但收款过程出现问题,这钱就不一定能收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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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小货代向君辉(同音)订舱出运2个集装箱货物。一份提单两条柜。1月14日还柜一条,顺利出运。
1月16日还柜一条,小货代邮件告知君辉,这条柜由于海关查验于该日凌晨进港,要求君辉跟进相关情况。最终这条柜1月26日装船出运。
1月27日双方对单开票付款。
2月27日,也就是一个月后,君辉邮件通告小货代:因一条柜是16日进港,超出船公司规定的进港期限,提单项下2个集装箱货物均应加收旺季附加费每个集装箱计450美元,合计9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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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议无果,君辉把小货代告上法庭,要求支付900美元。金额不大,但就是想要个理。
小货代辩称:
1、已支付全部费用,已履行完毕货运代理合同项下之付款义务;
2、已将涉案1个集装箱货物未按时进港之情况及时告知君辉,但君辉并未及时告知将另产生旺季附加费之相关事宜,且按照2个集装箱货物标准计算该费用不尽合理;
3、在小货代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后,君辉再凭船公司相关通知要求支付旺季附加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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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认为:
1、OOCL在12月确有通知,1月15日起,旺季附加费调整为每个40英尺集装箱(高箱)加收450美元。根据OOCL和君辉月结账单记载,船公司加收了君辉900美元的旺季附加费。行业惯例,有一条柜涨价后还柜的,此提单项下所有柜子都要涨价。
2、小货代承认,其作为货运代理公司知晓存有加收旺季附加费的情形,且君辉已告知其超期进港将会产生旺季附加费。
加上OOCL确实收取了费用,故小货代理应承担已由君辉作为受托人向船公司垫付的旺季附加费。
3、在船公司早已公布相关加收旺季附加费的期间及标准的情形下,君辉无证据佐证其在涉案货物出运前已明确告知小货代旺季附加费产生之具体期间、标准及金额。
而且,在1月16日还柜的情形下,君辉已明知该柜已符合船公司公布的相关加收旺季附加费期间条件之情形下,结算费用时,并没有向小货代收取旺季附加费。
16号还柜26号起运这10天里,无证据表明君辉作为受托人有及时告知小货代并通过改签、变更、更换提单等有效方式,以减少或节省两条柜的旺季附加费。相反,君辉于涉案货物出运后一月有余,方才另行向小货代提及并要求确认及结算旺季附加费。
上述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未按照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相应之义务,其在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中存有瑕疵,亦与一般货运代理之行业惯例不尽相符,君辉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1、小货代支付君辉旺季附加费一条柜的450美元(900美元一人一半)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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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即使事先通知了,也都知晓了,但付款赎单时没有收取旺季附加费,事后再向客户收取的情况,会给客户造成极大的麻烦。案例中的小货代十有八九是没向他的客户收取这900美元的,基本都是上家给到账单之后再做账单给客户,过了一个月再向客户说有涨介的钱,客户也基本不会再支付。
程序流程中存在大问题,最终双方也都为自己的流程瑕疵买了单。总结一下原因,基本可以归类为不够细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