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财保网总经理顾庆文Tank,擅长国际物流风险分析,主营国际货运保险。
杭州保利佳实业有限公司向海丰船公司订舱出运一批货物,以下简称为工厂和船公司。
两个柜子,集装箱编号为SITU9020010和TEMU6699858,货物品名为亚克力板,上海港到马尼拉港,交付方式为堆场至堆场(CY-CY),运费预付。
2015年9月11日停靠马尼拉北港码头,次日卸货时船上部分货物着火。2015年《最终调查报告》对火灾事故进行了分析。该报告载明:调查员相信火灾是从TEMU6699858号集装箱开始,箱中装载了大量货物和杂物,之后火情蔓延并影响到了大量其他集装箱。该报告在结论中,调查员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引起火灾突然的爆炸是由于自燃和不谨慎共同导致。
因为打官司的原因,工厂在2017年要求重新调查,菲律宾马尼拉消防局重启涉案火灾调查并出具报告,两份报告中都提到在进行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编号TEMU6699858的集装箱,除提单载明的亚克力板外还装载家具、雨伞、螺旋弹簧、卫生间制造部件、高脚凳、锅、桶和其他可能为家用设备的金属物件、电脑屏幕、电脑主机等各种杂物。
火灾造成的损失有:船东承担的共同海损113万美元,船东支付的船舶修理相关费用55万美元,停航费、船员伙食费、油费等等其他有的没的一共203万美元。
船公司就把工厂给告了,让赔钱。工厂冤啊,他真是卖亚克力板的,柜子里杂七杂八的东西是别的公司跟他一起拼柜装进去的,就是报关单上的公司(C公司),C公司也是托运人,他们的货着火的,我工厂不该赔哇。
法院调查表明,涉案提单记载的货物交接方式为CY-CY(堆场至堆场),货物为整箱托运,确认涉案货物装箱、拼箱由工厂的员工在自己的仓库内完成的,在本案中无证据显示C公司将货物交付工厂出运。工厂不能证明C公司委托工厂出运货物,亦不能证明C公司将货物交付工厂出运,故工厂说把C公司列为涉案运输另一托运人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说,即使有报关单显示涉案集装箱内另有其他货物,因报关单非运输合同单证,不能据此证明C公司亦为涉案运输托运人。无论提单信息或被告工厂自行出具的并单保函均显示托运人仅为工厂。
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菲律宾马尼拉发生火灾,菲律宾马尼拉消防局先后出具过两份调查报告,该两份报告虽然对起火原因有不同的结论,但均确认火灾的起源在被告托运的编号TEMU6699858号集装箱内。菲律宾国家消防总局所作调查报告具有权威性,工厂并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法院认可该报告所作的关于火灾原因的调查结论。
涉案运输为整箱托运,工厂作为托运人如实申报货物情况并对集装箱内物品安全性负责,由于工厂托运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燃引发爆炸,因该爆炸事故造成的对船舶、集装箱货物等损失,工厂应向承运人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工厂向船公司赔偿203万美元加利息,另加案件审理费10万人民币。
根据工商信息查询,工厂确实是生产亚克力板,柜子装的其他东西确实有点奇怪,假设是工厂跟别人一起拼货,而且又是在自己工厂里装货的,确实不应该这么大意,事后竟然也证明不了别人有跟他一起拼货。
赔偿203万美元,人民币就是一千多万啊,得亏这家工厂家大业大,小一点的工厂直接一次就被干倒闭了。
案件来源,2021年4月1日,上海海事法院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