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市场彻底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要充分重视CIF结算的风险,如果抱着会者不难的态度,不及时更新消息,那么就会财货两空。
1.投保风险
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外贸合同,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除非买卖双方在外贸合同中对投保的险别进行特别约定。我国外贸出口时常用的保险条款有《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两种保险条款的最低险别分别是ICC(C)和平安险,两者承保的风险是不一致的,《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ICC(C)承保自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仓库或储存所处至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陆上运输过程中,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却不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承保范围之内,因此,在签约时,如果卖方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平安险,那么自货物运离保险单上载明的仓库或储存所处至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陆上运输过程中,一旦货物发生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收汇风险
(1)采用汇付结算方式卖方可能承担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汇付采用汇付结算方式一般有两种,预付货款(包括部分预付和全额预付)和货到付款,对于卖方来说采用全额预付货款结算方式是绝对有利的,但很少采用,部分预付货款比货到付款风险小一些,但是也可能出现买方拒绝支付货物余款的情况,而货到付款结算方式风险巨大,卖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和实力。
(2)采用托收结算方式卖方可能承担的风险
根据交单条件不同,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在实际业务中,如结算方式选择付款交单,卖方向买方交出象征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是以买方支付货款为前提的,在这种情况下,若买方无理拒绝付款赎单或破产无力支付,卖方另行处置货物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但不至于遭受重大损失,因为此时代表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仍被卖方控制;如结算方式选择承兑交单,卖方向买方交出象征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是以买方承兑卖方开出的商业汇票为前提的,对卖方而言一旦买方言而无信拒付货款或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无力支付货款,卖方将遭受钱货两空的巨大损失。
(3)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卖方可能承担的风险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相对于前两种结算方式而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较小,因为理论上而言,卖方只要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证并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开证银行就必须先行履行其付款义务,这是开证银行对付款做了保证,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使得卖方对货款的收回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然而对卖方来说采用信用证结算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故意不按时开立信用证或不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导致卖方无法正常履约,亦或由于卖方自身业务水平问题不能识别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及时要求删除,提交的单证不符合信用证规定遭到拒付,这些情况一旦发生都会给卖方带来不小损失。
3.报价风险
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办理保险和负责安排运输,支付保险费和海运费。相对于海运费而言,海运保险费率一般是基本固定的,卖方对货物的海运保险费会有一个比较准确的预期。由于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运费,而海运费会随着航运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受天气、码头的情况、燃料价格、船价和海员工资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同时还和全球经济大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卖方报价至签约后的执行合同的安排运输阶段,往往需要一段时间,短则二三十天,长则需三个月以上(如:服装需打样),在这段时间内如果遭遇海运费暴涨,势必会降低卖方的利润预期乃至造成其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