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接下来看一下国外证据公证认证办理流程:
首先由当地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最后送中国使领馆认证。
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一起国际贸易货款纠纷,美国当事人是出口商,货物交给中方指定的承运人后,中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由于依据《海商法》起诉承运人存在一些障碍,出口商欲凭国际贸易合同、承运人收货收据以及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等证据到国内请外商支付货款,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的公证认证,这其中就包括邮件内容,这个公证认证该怎么办?
这是很多国际贸易中常遇到的纠纷,对于电子邮件证据公证认证,办理时有几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国外的公证人登陆邮箱,将相关邮件打印,然后出具公证书,另一种是客户自行打印,并在公证员处签字声明是真实的邮件打印,然后送美国州务卿认证,最后到中国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