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首票“内河运费扣减”享惠货物在福州马尾口岸顺利通关,这标志着“内河运费扣减”惠企新举措在该口岸正式落地。您知道自己是否适用、如何适用这项优惠政策吗?一起来看看吧!
01、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是什么?
所称“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是指海运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在福州关区,通常是指内支线货物在运抵厦门、宁波等口岸起卸后通过水运方式继续运输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02、如何认定“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
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在承运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起卸后: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后。
03、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情况
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不计入完税价格。
04、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依据包括哪些?
(一)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
(二)海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前后45天内)通常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第三方中介机构使用与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咨询意见;
(四)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05、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要如何填报?
(一)进口货物申报价格未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且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填报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二)对于“运费”栏内填报全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运费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三)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已含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且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已单独列明或者纳税义务人能按照客观量化标准进行分摊并提供依据的,海关可接受纳税义务人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06、举例
(一)A企业申报进口一个40尺集装箱的汽配(从德国经厦门转内支线到马尾口岸),成交方式是FOB,运费总价15000元,综合税率是20%。其中厦门港装卸费及港杂费625元、厦门至马尾内支线运费666元。
企业可以依据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在运费栏填写15000元人民币,杂费栏填写-1291元人民币,该票报关单在运费扣减后可享惠258.2元。
(二)B企业申报进口一个40尺集装箱的冻水产品(从境外经厦门转内支线到马尾口岸),成交方式是CIF马尾,货物价格中已包含全程运费,综合税率25%。其中厦门港装卸费及港杂费1800元、厦门至马尾内支线运费2300元。
企业可以依据承运进口货物运输企业出具的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资料,在杂费栏填写-4100元人民币,该票报关单在运费扣减后可享惠1025元。
鉴于涉及内河运输的进口货物运行模式具有多样性,纳税义务人如果对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如何申报或分摊有任何疑问,可与海关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