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ESOP)是指企业向员工赠与或者折价出售一部分公司股权,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式。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一种薪酬制度。对比传统的工资、津贴、奖金等薪酬形式,股权激励更加具有激励作用,有利提高员工积极性,防止人才流失,目前来看是促进公司维持长期健康发展的最佳薪酬机制。
实践中,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持股方式,例如,京东物流和哔哩哔哩均通过设立信托持有激励股份,亚朵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激励股份,捷利交易宝和金山软件的激励对象则直接持有其股份。
激励对象的持股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两种。其中,间接持股的载体主要包括员工持股平台、信托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直接持股方式下,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份后,后续处置或出售激励股份时更加灵活便捷,但公司难以对激励股份和激励对象进行有效管理;反之,在间接持股模式下,激励对象后续处置或出售激励股份时相对不便,公司则可以对激励股份和激励对象实施更有力的管理。
常见股权激励工具
根据目前的市场先例,红筹企业上市前后选择的股权激励工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即激励对象在授予日被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但只能在满足特定的条件(如业绩条件或者服务年限条件)之后,方可归属于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份单位
限制性股份单位是对激励对象在将来某个时期授予股票的一种承诺。激励对象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条件或者期限条件时,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限制性股份单位的归属条件达成后,公司可以选择向激励对象发放股票或支付现金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兑现激励股份。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公司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
在激励工具的选择上,无论港股还是美股上市公司,亦无论是否上市,均可自行选择上述任一种激励工具,亦可选择不同激励工具的组合。
举例来说,最近,港股上市公司美团(股份代码:03690)发布公告称,向公司雇员授出约4604万股股份激励计划,按每股130.9港元,总价值60亿港元,该等股份有半年至两年不等的归属期。
企业境外上市前与上市后的相关规定
接下来本文将从境外互联网境外上市企业员工激励计划实施的不同时间节点讨论相关外汇规定。
(一)境外上市前
1. 外汇登记时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相关规定,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在行权前可提交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如果境内企业的最终股东是境内居民,员工股权激励登记须在最终股东设立并完成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后完成。
2. 外汇登记机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规定,37号文外汇登记手续在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信息系统的银行办理。
3. 外汇登记材料
根据37号文第六条规定,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3)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境外上市后
1. 外汇登记
(1)代理机构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有关股权激励登记,并以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的名义开立股权激励专户,股权激励项下股票出售及分红所得外汇资金汇入股权激励专户,资金可结汇也可直接外币划转至员工外汇储蓄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以下简称“7号文”)第二条规定,参与同⼀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家境内代理机构统⼀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受托机构统⼀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根据我们的过往经验,就境内代理机构的选择事宜,实践当中,代理机构一般为上市公司下属的境内公司。虽然规定的境内公司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的代表处,但实践当中,由于代表处非独立法人,不方便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外汇主管部门建议代表处可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不能作为境内代理机构。
根据原本的78号文规定,境外受托机构为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地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境外上市公司指定的托管机构,现行的7号文并未就境外受托机构的资质要求进行规定。境外受托机构通常为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地的证券公司。
(2)外汇初始登记
根据7号文规定,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境内代理机构持相应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
①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②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③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
④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⑤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3)外汇变更登记/注销
提供规定的登记文件以及证明雇佣关系和股权激励真实性的材料进行初始登记;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之后的3个月内到境内代理机构所在地外汇局,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境内代理机构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管局报送相关资料。
2. 资金汇出
(1)账户开立
境内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在境内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境内主体作为代理机构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每新办理一笔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都必须新开立一个“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2)资金划转
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
(3)购汇及付汇
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以⼈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按照如下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A) 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材料申请年度付汇额度,所在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境内代理机构出具载有对应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凭证;
B) 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载有对应付汇额度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在付汇额度内为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购汇及付汇手续。
3.收入调回
收益调回可以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亦可以用境内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分别划入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境内代理机构应凭相关书面申请、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境外交易凭证等材料,由银行将资金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分别划入对应的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并按照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调回资金中与原本金购汇部分对应的资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内代理机构凭上述材料在银行统一为个人办理结汇,并将结汇所得资金分别划⼊对应的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
根据我们的过往经验以及与外汇部门的沟通,如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的款项计划在股权收益划入员工个人账户之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无需向外汇局特别申请,与银行沟通好即可,明确该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的范围应包含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