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主要是在迪拜,把债务人报告给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继而向债务人发出红色通缉令,对债务人旅行的自由进行限制,并将他们置于引渡的风险中——这样的做法已经成为惯例。这种做法不仅适用于恶意拖欠债务的阿联酋公民,而且在阿联酋的外国人,若有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国际刑警组织也有权向他们发出红色通缉令。
“国际警察组织”以“国际刑警组织”的名称更为人所知,是一个促进国际警察合作的政府间组织,它是于1923年作为国际刑事警察委员会成立的。
在阿联酋,未按期偿还债务的行为均可以被视为欺诈犯罪,可在阿联酋民事或刑事法庭上被定罪,国际刑警组织也有可能为此发出红色通缉令,从而触发逮捕令,甚至有可能发出正式的引渡请求。
在阿联酋,国际刑警组织参预到追债行动中,这其实是有争议的,因为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仅因为某人开据空头支票或负有小额债务,而被视为危险罪犯,而将其羁留在机场的。
然而,在案情严重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中国贸易公司被阿联酋不法之徒拖欠大额债款的情况下,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在阿联酋追索债务是一个明智的举措,也可能是唯一有效的办法。